1、整体上市模式,母公司换股合并上市子公司,上市子公司注销后,母公司即为“上市公司”的法理逻辑是什么。 根据披露文件,是依据证券法与上市规则,经证监会、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母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上述规定的法律逻辑如何串联。在广汽案例前,实际也是双层审核,对于企业合并的理解似乎另有深意? 另,母公司由非上市公司变为上市公司,其股票本次发行似乎并非严格意义“首次公开发行”;若以其本次公开发行(超200人),并根据上市规则,得到交易所核准,股票上市的逻辑,新三板的转板似乎也很畅通(只需交易所核准批文)。 2、 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 累计首次达到100 % 以上的原则。 如何理解? 举例:如A为上市公司,本年发生借壳重组(该次就记入这个累计?),资产总额超100%,因此需满足十二条关于资产要求;之后是否意味着,每进行一次重大资产重组,就对资产均有十二条的要求(累计计算?)? 个人认为这个理解错误,望指正。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模式 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实际控制不变情况下向特定对象发行(5%、5000W等)规定。 想询问下这个规定的意义是什么? 限制向非关联方发行股份资产规模下限?即低于该项金额不能用股份支付? 望前辈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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