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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点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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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17:4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整体上市模式,母公司换股合并上市子公司,上市子公司注销后,母公司即为“上市公司”的法理逻辑是什么。
根据披露文件,是依据证券法与上市规则,经证监会、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母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上述规定的法律逻辑如何串联。在广汽案例前,实际也是双层审核,对于企业合并的理解似乎另有深意?
另,母公司由非上市公司变为上市公司,其股票本次发行似乎并非严格意义“首次公开发行”;若以其本次公开发行(超200人),并根据上市规则,得到交易所核准,股票上市的逻辑,新三板的转板似乎也很畅通(只需交易所核准批文)。
2 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 累计首次达到100 % 以上的原则。
如何理解?
举例:如A为上市公司,年发生借壳重组(该次就记入这个累计?),资产总额超100%,因此需满足十二条关于资产要求;之后是否意味着,每进行一次重大资产重组,就对资产均有十二条的要求(累计计算?)?
个人认为这个理解错误,望指正。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模式
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实际控制不变情况下向特定对象发行(5%5000W等)规定。
想询问下这个规定的意义是什么?
限制向非关联方发行股份资产规模下限?即低于该项金额不能用股份支付?
望前辈不吝赐教!
发表于 2013-11-28 10:36:09 | 显示全部楼层
1. 按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理解;
2. 累计计算。
3. 监管机构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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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14:58:10 | 显示全部楼层
1.母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对子公司而言,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从法律角度,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到交易所,无须证监会核准、仅需交易所同意。当然,在现阶段不可行,但并没有法律障碍,而且这正是股转公司的目标。
2."前述收购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本次重组后将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二是上市公司首次上市至本次重组前,已通过收购、无偿划拨等方式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
上市公司在控制权发生变更后进行借壳上市,经证监会核准并已实施后,再次向收购人购买资产,无需按借壳上市处理。"-上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 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
3.目的是限制向特定对象的股份支付,但是个人认为并无必要,有违市场经济和法治政府的基本理念,证监会已经研究废止该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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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8 18:06:02 | 显示全部楼层
892145640 发表于 2013-11-28 14:58
1.母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对子公司而言,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从法律角度,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到交 ...

也即:
1、关于实务问题,很多在法律表述上尚有可商榷之处;成功案例与监管机构态度,更需细细体会。

    三板转板问题不谈,个人觉得水中望月而已。

2、感谢提供详细文件出处!单一收购借壳没有疑惑,但请教另一延伸情况:

    A为上市公司

    第一次重组:B曾为A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均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例),本次交易资产规模占51%(指占控制权变更前一年比例),同时约定股份补偿条款,交易完成后由于未达承诺,B向A返还部分股份;

     A
此后发展良好,资产规模壮大。
第二次重组:C为A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本次交易规模占51%(指占控制权变更前一年比例),此次交易未构成借壳(1、上次股份巨额补偿,B所占比例缩小;2、当前资产规模较当时已发展较多)。
问,此时是否触发十二条累计限定?也即,该种累计是特定对象的分别累计,还是全部对象的不区分累计?
     当然,会里也有修改这个规定的声音,但目前就实际情况讨论一下吧!
3、现实中第四十三条关于配套募集资金规定运用极多,请问如下一种情况:
若公司股本较大,而本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交易总额较小,也即若以第四十三条规定配套募集资金有限,可否以四十二条规定募集超过5%的资金(也即实现较大额的非公开发行)。
可行性如何?这种交易有无价值?

   初学此道,见识短浅,贻笑大方之家,还望诸公多多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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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 10:45:50 | 显示全部楼层
1.“重组办法”第十三条  计算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除外。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累计计算是有前提的。
2.第2个问题的本意是?,是否对42条和43条各自内容以及相互关系理解有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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