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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A(控股上市公司)和A的全资子公司B收购上市公司,是否需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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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17: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收购人为多人的,除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披露各收购人的情况外,还应当披露:(一)各收购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并以方框图的形式加以说明;(二)收购人应当说明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特别是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份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是否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各自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以及保管期限。

请教:假如A(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A的全资子公司B收购上市公司,是否需要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因为B是A的全资子公司,B受A的完全控制,签一致行动协议好像没有必要吧!实践中也有些收购在操作时就没有签一致行动人协议,那么如果不签有无大的影响呢,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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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22:3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签。虽然B受A的完全控制,但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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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13:5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吧,两个独立的主体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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