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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185|回复: 4

[疑问求答] 《上市规则》和《证券法》冲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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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00: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突然发现一个疑似法规冲突的地方。

主板上市规则中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ST)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证券法》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上位法说直接暂停,下位法说先(*ST),还要已停牌两个月的前提
是否矛盾,请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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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6 收起 理由
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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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9 17: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证券法的规定,只有有可能误导投资者才暂停。
怎样认定可能误导投资者,个人认为已经停牌2个月还没有解决不规范的问题。
理由牵强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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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0 19:37: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规则是证券法的细化,实际操作以上市规则为主,就像上市公司的股本5000,还是3000万元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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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23:58: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法不是说交易所决定吗?上市规则不就是交易所的规定吗?所以我觉得按交易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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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5 00: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恩,证券法里有个授权条款,由交易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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