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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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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9 15:5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中第三条“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与《本意见》 五、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是不是存在矛盾呢?如果没有,该怎么理解这两个条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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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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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9 15: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发行方案,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低于10%,则不予批准(也就是说,不能制订这样的发行方案);

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比例(高于10%但)低于总股本25%的,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应该是这样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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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9 21:5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头上理解。两个层次:不到10%,商务部是不会批准的。超过10%,不到25%,则只是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但仍可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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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8 10: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楼上的理解,岂不是外资PE思路一条?不要说发行后,发行前外资PE持有的股比可能都不到10%,应该不是这样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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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8 21:28:4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得好细啊。。。虽然工作中还未遇到此问题。但先记下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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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2: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后外资股比例在10%以下的,不会被批准。发行后,外资股比例在10%以上、25%以下的可以获通过,但要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对于PE来说,外资比例很小,应该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范畴。所以不在上述规定讨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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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2:0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后外资股比例在10%以下的,不会被批准。发行后,外资股比例在10%以上、25%以下的可以获通过,但要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对于PE来说,外资比例很小,应该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范畴。所以不在上述规定讨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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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20: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是10%以下不是不批,是不认定为外商投资投资股份公司,不需要商务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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