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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就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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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6 18: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 ... 20131216_239947.htm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 ... 20131216_239945.htm

中国证监会就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3年12月16日     来源:证监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今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改主要是围绕《国务院决定》进行的调整,同时对个别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调整非上市公众公司范围的表述,将“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

二是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只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

三是调整股票登记存管要求,强调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股票必须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而对于不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则未做强制要求。

四是为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功能,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活动,拓宽了企业融资、并购重组渠道。

五是删除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和半年报披露的时限性要求,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执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披露时间。

六是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对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对于依法需要证监会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明确证监会审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且不再要求公司提供交易场所的审查意见。

七是删除小额融资豁免的相关规定,同时对于定向发行豁免核准的情形,不再要求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改为授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自律管理。

八是进一步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职责和定位,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监管作用。

九是调整历史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纳入监管的程序,明确提出规范性政策要求,不再把确认作为一个独立的工作环节,在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公开转让、定向发行、定向转让等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核。除此之外,其他公司也应当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后,申请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各方面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予以修改完善,适时发布实施。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6 18: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的性质,这就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基本法。两天前国务院发布了《决定》,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定下了基调,今天中国证监会就着手落实了——估计这几天还会有一系列的调整文件发布,得坚持学习啊,现在这段时间如果一个星期不学习,那就肯定要跟不上形势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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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6 19: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条让上海股交中心、天交所、前海、齐鲁一类的地方交易所情何以堪。这一条触动了太多人的利益,不太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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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6 20:40:43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3326 发表于 2013-12-16 19:49
第二条让上海股交中心、天交所、前海、齐鲁一类的地方交易所情何以堪。这一条触动了太多人的利益,不太现实

200人是条红线嘛。2006年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从颁布到实施的那段时间,各地的工商部门已经清理整顿一批了,但是还是有各种漏网的。现在这形势,首先中国证监会肯定是不会放掉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权限,其次……就算是放掉了,真要是出了事情,到时候还得是中国证监会出来收拾局面——当然我们都知道,“其次”是不会发生的。

第二条,还真不是不现实,是肯定的事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中国证监会编的概念),只能面向“非”上市“非”公众公司”服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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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10: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tongyulee 发表于 2013-12-16 20:40
200人是条红线嘛。2006年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从颁布到实施的那段时间,各地的工商部门已经清理整顿一批 ...

好吧,理解有误,看来公众公司都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了,在所有公司中占比很小,这种公司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也不太愿意触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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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7 13: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3326 发表于 2013-12-17 10:03
好吧,理解有误,看来公众公司都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了,在所有公司中占比很小,这种公司区域性股权交易中 ...

据我了解,有的省市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还真不怕麻烦,如果能够把这类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公众公司其中的一些有品牌的大型企业纳入市场挂牌的话,对于提升市场号召力是有很大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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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16: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下楼主
第九条 “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规范后申请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这里的相关要求是指还未出台的规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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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7 17:5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打酱油的人生 发表于 2013-12-17 16:10
请教下楼主
第九条 “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规 ...

这个问题我还没有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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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12-19 13: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打酱油的人生 发表于 2013-12-17 16:10
请教下楼主
第九条 “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规 ...

相关要求就是指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呀!
只要你出现俩种情形:"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或股票公开转让",就应该申请挂牌并申请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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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9 23:35:52 | 显示全部楼层
laways 发表于 2013-12-19 13:23
相关要求就是指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 ...

这里说的两种情形是指在《非公办法》之后定向发行或转让导致的股东超过两百人吧,我说的是办法出台之前就已经有两百人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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