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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公司转让其控股子公司的部分股权的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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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8 16: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有控股公司(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转让其控股子公司的部分股权(未丧失控制权)是不是只有两种可能
(1)转让股权不重大  国有控股公司决定
(1)转让股权重大    区国资委批准
是不是用不着区政府批准,求教,谢谢
判断依据如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3]3号
第二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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