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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律师实务(出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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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 11: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内容由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编写,转载请标明出处,谢谢。
3、出资方式合法合规
即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程序、比例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出资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无形资产出资上。企业历史上验资报告如果没有,则要提供银行进账单。
(1)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规定:股东用于出资的资产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现金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2)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现状。
高新技术企业以无形资产出资的情形大量存在,相当部分企业存在无形资产出资不实的情况。无形资产出资方式在科技型企业中非常常见,因为大多数科技型企业都由专业技术人员创办,设立时普遍会采用技术出资的方式。目前主要问题有:公司设立时,如股东使用在原单位任职期间形成的技术作为出资,而该项技术出资与原单位之间存在权属纠纷。公司设立后增资时使用公司享有权利的技术作为股东增资,属于出资不实。高估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出资的无形资产价值明显过高。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对公司经营没有任何价值。
案例索引:【和隆优化(430290)】一、重点问题 1、2004年 8 月有限公司成立时,股东于现军以非专利技术“高炉热风炉全自动化燃烧控制”出资,评估值为 506 万元。(2)截至公司改制时,上述无形资产虽已摊销完毕,但若存在出资不实情形,相关摊销金额影响累计未分配利润,进而影响改制时点净资产的真实性和充实性。
顾问律师详细说明了于现军以非专利技术“高炉热风炉全自动化燃烧控制”出资和隆优化有限时经过了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取得了公司届时全体股东的确认,并依法办理了财产转移登记手续,出资程序符合当时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同时依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如果公司股东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即使在出资后存在贬值的客观情况,只要该贬值是因为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也不应认定股东出资不实,股东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根据于现军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说明,其用于出资的“高炉热风炉全自动化燃烧控制”未能实现预期的价值是由于市场变化等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并不存在出资时的出资评估价值过高的问题。
4、无形资产出资问题的解决
出资不实是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硬伤,在挂牌和上市前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规范解决。对于挂牌新三板而言,解决出资不实的主要措施有:
(1)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过高的问题。有些企业可能在设立当时或是增资过程中用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在实际处理时:无形资产的比例已经低于规定比例,则只需要出具书面材料向监管部门说明;有可能的情况下,还要由推荐挂牌的保荐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专业意见,说明该出资不实的情况对企业的资本无影响,不影响后续股东的利益,而且该无形资产对企业的发展贡献巨大。这样监管部门一般都会认可,不会成为挂牌障碍。
(2)无形资产的权利瑕疵问题。如果企业在设立时用以出资的无形资产该股东并没有权利处分,但在企业设立以后,该股东拿到了其所有权或使用权,那么,只要在企业申请挂牌前,将该无形资产的权利转移给企业,且由有关验资机构出具补充验资报告,就不会对企业申请上新三板挂牌交易造成实质性影响。
(3)无形资产评估问题。如果企业设立时对出资的无形资产未作评估,或评估价格不实,那么通常采用的做法是重新由专业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对于评估低于出资的部分,由责任股东以货币形式予以补足;评估高于出资的部分,则归公司所有。为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无责任股东还要同时出具免责说明书,表示不再追究出资瑕疵或出资不实的股东的责任。
(4)出资不实问题。一般通过补足出资的方式处理,补足出资后即可挂牌;也可进行减资。但是对于申请上市的企业而言,补足出资后,还要根据出资不实的部分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规范运行相应的时间。
(5)出资不当问题。可采用出资置换的方式用现金置换相应的不当出资。
类似案例还有如:奥尔斯(430248)、今日创(430247)、联动设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源出资430266)
5、股份代持: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1)对待代持的态度:目前,对于公司上市时存在的股份代持,证监会的态度是明确的,即不允许存在代持。之所以禁止代持,一是因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如存在代持,将有可能导致股权不清,容易发生纷争,导致公司不稳定;二是代持将有可能使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三是代持可能隐藏违法犯罪,可能产生腐败。为此,证监会官员明确表态:员工持股进行代持的,除了有特殊政策,否则不被允许上市。特殊政策当时一方面指股份制试点初期如全聚德等进行定向募集的公司,披露清晰、能拿到有关批文;另一方面指中国平安等因股权结构拿到特批的员工持股案例,其他情况均需在上市前进行清理。
特别提示:2011年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正式承认了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案例索引:【联宇技术(430252)】一、关于桂子胜、桂勇、桂子荣等三人持股情况
顾问律师对上述三人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进行了说明,武汉宏博源投资有限公司受让股份公司股份时足额支付了944 万元股份转让款,该款项中的 500 万元为其自有资金,该款项中的 444 万元为向股东桂子胜的借款;桂子胜直接受让股份公司股份时足额支付了股份转让款,该款项为其自有资金。对于前述款项桂子荣未提供资金支持。
据此,律师认为,武汉宏博源投资有限公司、纽英伦商务咨询(武汉)有限公司以及桂子胜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真实、有效,桂子胜、桂勇、桂子荣之间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
【神州云动(430262)】2008 年9月4 日有限公司设立时名义股东杨清利的全部4万元出资及2010 年1月20 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杨清利认缴的9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均为受孙满弟委托而出资。杨清利系孙满弟岳父。2012 年2 月8 日,名义股东杨清利将其所持有限公司所有股权转让给孙满弟,恢复了孙满弟真实股东身份,股权代持关系解除。
上市前对于发现的代持,解决的思路:一是让企业进行整改,让实际出资人复位。整改时,很多保荐机构会让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必要时要录音、录像,让名义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出具承诺,承诺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如果日后再出现问题,由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个人承担问题,与企业和保荐机构无关;有时还会要求企业实际控制人也出具承诺,承诺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如以后出现问题,由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最后,由保荐机构出具整改意见。保荐人需将上述材料置于申报材料当中,并在招股书中引用和说明。二是股份转让,让代持人或其他具有出资资格的人成为相应股份的所有权人。三是请求司法确权。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可能产生争议的代持,可提前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在上市前就真实股东的身份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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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爷佛 + 2 + 1
含笑饮砒霜 + 5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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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6 16:59: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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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9: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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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5 14:57: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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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2 15: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手头正好有个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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