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0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发布了《证监会修订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2013年修订)》(见要闻及公告栏目),发布了证监会加强发行承销过程监管、近期首发企业审核情况及下一步安排和建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的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关心的问题。
一、证监会加强发行承销过程监管 2013年底恢复新股发行后,已有51家公司启动发行。为促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新股发行过程中守法合规,贯彻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关于强化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的精神,针对市场反映的发行承销过程中的问题,按照《证券发行和承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会近期组织证券业协会、交易所对部分公司的发行承销工作开展检查。 需要强调的是,市场化改革不意味着放任自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要严格遵守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证券发行承销办法、协会业务规范、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得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信息;不得有操纵新股价格、暗箱操作或其他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不得采取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但不向其配售股票的行为;不得通过自主配售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切实做到依法披露、审慎定价、合规配售,证监会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在此还特别提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新股发行方案设计和发行承销过程中,要注意维护市场公平,兼顾发行人和老股东、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新股东和原有股东的利益,合理设定新股和老股的配比数量、网上和网下的分配比例、承销费用的分担原则,平衡投融资双方的利益,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关于近期首发企业审核情况及下一步安排 目前,已过发审会且办理完会后事项的首发企业,都已取得了核准文件,其余过会企业中除个别企业外,均拟补报2013年年报,预计要到三月份才能发行。目前在审的首发企业,均需按规定补充提交预披露材料和2013年年报,并履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的要求后,方可进入审核程序,预计也要到三月份才会召开首发企业发审会。
三、关于建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的有关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投资者适当性规章制度和市场服务规则,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强化监管。1月6日我会召开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会议,肖钢主席发表重要讲话,强调适当性管理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保护,是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中的首要内容。我国投资者结构呈现多元化,在一些领域、一些产品已经有适当性管理,但标准不统一且比较分散,相关配套考虑不够。建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是当前的一项紧迫工作。肖钢主席此前明确批示要抓紧总结实践经验,研究制定适当性管理规范。我会已经组织专门力量抓紧制定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及相关制度体系,对投资者分类标准、认可投资者的资格、适当性管理的内涵、适当性服务的自律和市场标准、适当性的服务及其责任、适当性服务的基本规程和从业人员素质等问题进行研究,尽快形成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同时完善各类自律规则,推动市场全面提升服务水平。相关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将充分征询市场各方意见,特别是听取中小投资者意见。
四、回答记者提问 问:有媒体报道称,本周证监会召集了多家蓝筹上市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召开市值管理专题会议,请问能否介绍一下该会议召开的背景与内容? 答:目前,部分上市公司股价跌破净资产,为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加强市值管理,2014年1月6日,证监会召开上市公司回购普通股专题座谈会。9家商业银行和6家央企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主要讨论了上市公司利用优先股、债券等工具回购普通股进行市值管理的可行性和市场需求。 与会代表均表示,上市公司通过回购普通股进行市值管理、或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向市场释放积极的信号,既对当前市场有积极意义,也是市场中长期建设的重要工作,希望结合自身情况和相关政策安排进行探索和尝试。大家也就目前遇到的困难和相关建议发表了意见。 证监会一贯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开展市值管理。从政策支持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建立多元化投资回报体系。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引导上市公司承诺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回购股份”。证监会近期出台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规定,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差异化、多元化方式回报投资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优先股试点的有关规定也允许上市公司回购普通股并发行优先股。从具体操作看,根据证监会2008年发布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回购股份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2012年底国务院审议通过取消和调整的314项行政审批项目中,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审批及备案已彻底取消。 各上市公司特别是股价已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可以结合市场情况和企业自身状况,积极探索通过股票回购等方式进行上市公司市值管理,这既能积极回应市场呼吁,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证监会将做好回购普通股、发行优先股等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回购普通股并配套发行优先股的,证监会将在程序上予以积极支持。
问:有媒体报道,证监会也在同英国相关部门进行基金互认的相关工作,请问目前的进展情况如何?基金互认涉及到的RQFII额度和审批条件是否会得到相应的调整? 答:去年以来,我会与相关部门、香港证监会已多次召开会议,就两地基金产品互认进行了研究,关于互认模式、实施原则和方案等初步达成一致意见。除香港之外,目前我会未与其他地区就基金互认正式开展研究。此外,基金互认和RQFII是不同制度安排,不涉及RQFII审批的调整。
问:近期有媒体报道,国办107号文中,框定我国影子银行的内容中提到,第三类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请问证监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中涉及上述影子银行的相关业务如何监管? 答:一直以来,我会高度关注影子银行业务的相关风险,并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对相关业务进行严格监管。目前来看,相关业务运行平稳,风险可控。对于券商资管业务,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并指导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使得通道业务向着更加规范和健康的方向发展;在基金专户业务监管方面,我会先后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及配套规定,按照“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相关业务进行严格监管;期货公司的理财业务也受到《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严格监管;对于证券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方面,我会构建了较为完备的监管框架,形成了包括《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监管法规制度,建立了及时有效的日常监控体系,实现了对货币市场基金关键运作指标特别是风险指标的动态监管和预警,有力保证了货币市场基金合规平稳运行。 今后,证监会将按照既定监管规定和业务政策,坚持一手抓风险防控,进一步加强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督管理,一手促进金融发展、业务创新,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问: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国证监会已向美方移交了“四大”等会计事务所旗下中国分支机构的审计文件,用于美方针对部分在美上市中资公司开展的财务欺诈调查。请问证监会能否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答:与境外监管机构开展合作,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会的一贯立场。2013年3月,我会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制定了对外提供审计底稿流程,在不违反我国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开始在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多边备忘录框架下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有关中国概念公司审计底稿,开展执法合作;2013年5月,我会和财政部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CAOB)签订执法合作协议,开展中美审计执法合作。截至目前,我会共向包括美国证监会和PCAOB在内的境外监管机构提供了4家中国概念公司的审计底稿。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是我会的一贯宗旨,我会将继续认真履行双边及多边监管合作备忘录的有关承诺,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打击证券犯罪,维护市场诚信,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也维护我境外上市公司的良好形象。
问:从本次新股的招股书中不难发现,很多新股都启动了IPO新规的老股转让规定,能否介绍一下首批新股中老股转让的具体执行情况? 答:老股转让是本次改革推出的其中一项措施。在公开发行新股时,如果进行老股转让,应当遵循《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监管问答——落实首发承诺及老股转让规定》等相关规定。当然也有公司选择不进行老股转让,比如1月8日刊登招股说明书的陕煤股份。关于首批IPO企业中老股转让的具体情况,请大家关注每家企业公开披露的具体信息。
问:请问证监会对于百度与华夏基金推出高收益理财产品涉嫌违规的核查结果如何? 答:前期有关媒体报道称百度与华夏基金合作推出面向互联网用户的百发8%保本保收益理财计划。我会及时关注到了相关报道,并对媒体报道所涉事宜进行核查。根据华夏基金与百度的相关说明材料,双方合作模式下,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环节由华夏基金完成,百度则承担了互联网用户流量导入的作用,未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同时双方合作中未涉及基金产品保本保收益等违规内容。上述情况,我会已于去年11月1日的新闻发布会对外作出说明。 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需要遵守的基本业务规范,我会之前已做过明确阐述,即一是要确保投资人资金安全,防止投资人资金被挪用或者侵占;二是要防止欺诈、误导投资人行为的发生;三是要严格落实销售适用性原则,充分关注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匹配。为有效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我会对与基金产品相关的互联网平台理财账户业务也有明确监管要求,以强化其“卖者有责”意识。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点: 一是基金产品的宣传推介,要对基金产品的收益特征、风险属性进行准确、全面和充分的披露,不得片面强调收益而无视风险提示。基金产品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制作,其它任何机构不得擅自制作基金产品的宣传推介材料。 二是互联网平台在为客户提供理财账户服务时,应就其客户账户收益的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做全面、真实、准确的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 三是部分互联网平台的理财账户业务已具有金融产品属性,对于其中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我会将依法予以打击,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问:1月2日,13海浆纸交易出现异动,随即被上交所暂停交易,后来上交所通过微博公布价格异动原因系2名个人投资者对敲交易所致,同时已上报证监会查处,请问能否介绍一下这一事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应的处罚结果? 答:已接到上交所报送的“13海浆纸”债券异常交易线索,目前正在核实处理。
问:海南海药受中科院某院士涉嫌造假案件影响,股价1月2日盘中跌停,后临时停牌,当日市值蒸发五亿多,多位机构投资者损失惨重。请问证监会是否关注此事,可否介绍这一事件的有关情况? 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当公共媒体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等事项,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向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待公司发布澄清公告后复牌。 我会已关注到海南海药的相关传闻。1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已根据公司申请对其股票实施盘中停牌,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海南证监局要求公司自查并及时公告。1月8日,海南海药发布澄清公告,公司股票同日复牌。我会将继续关注公司相关情况。
问:12月20日下午,证监会对华谊兄弟组织金融机构人士提前观影被质疑违规的情况做出回应,“作为证券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证监会将继续跟进,进一步了解、研究。”请问调查进展如何? 答:针对影视行业的特殊性,深交所已于2013年1月制定发布了“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对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专项规定。根据行业运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我会正会同深交所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问:证监会近期多次提到加快QFII、RQFII等长期资金入市,请问放开哪些方面的限制,有何进展?2012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定稿何时推出? 答:近年来,我会实施了一系列加快引入境外长期资金的措施。2012年7月,我会修订QFII相关法规,降低申请资格要求,扩大投资范围,增加运作便利。2012年4月和去年7月,QFII总投资额度分别增加到800亿美元和1500亿美元。同时,2011年底我会推出RQFII试点,并于2012年4月、11月分别增加500亿元、2000亿元人民币投资额度,总额度达到2700亿元。去年,RQFII试点进一步扩大到台湾地区、伦敦和新加坡。去年,我会共新批准QFII机构44家,外汇局新批准额度122.58亿美元;新批准RQFII机构34家,新批准额度905亿元人民币。此外,《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7月正式发布实施。
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请问,目前上市公司中执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何? 答:目前,A股市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现象比较普遍。也有部分上市公司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模式和基本原理,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从制度构建的角度看,真正制度意义上的员工持股计划在A股市场尚未普遍出现。我会2012年发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强化员工持股的信息披露,防止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根据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需要税收优惠和信贷等其他便利条件的支持。我会将积极落实三中全会精神,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经验。研究提出在我国资本市场建立员工持股计划的政策建议。
2014年1月3日新闻发布会 | | 2014年1月3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并回答了记者关心的问题。
问:近期,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在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时,宣传高收益,或承诺收益,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为保护投资者权益,防止欺诈误导行为发生,我会对基金销售宣传推介活动已形成了涵盖《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号)等在内的监管法规体系。互联网基金销售属于基金销售宣传推介活动的一类业态,应遵循现有基金销售业务规范。 近期,市场上在互联网基金宣传推介活动中出现了片面强调货币市场基金产品高收益而风险揭示不足、将其他营销活动收益混同宣传为基金产品收益等违规情形。针对此类情况,我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各类基金销售宣传推介活动进行规范,一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销售机构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开展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充分、全面、准确披露基金产品的收益特征与风险属性,不得以高收益、无风险等宣传方式误导投资者;二是已要求我会相关派出机构对部分市场机构基金销售宣传推介活动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此外还要强调的是,我会已关注到部分互联网机构在其理财平台业务推广中,存在投资人收益构成表述不清、混淆概念误导宣传等不合规现象,并且部分业务已具有金融产品属性。对于其中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我会将依法予以打击,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问:请问证监会在鼓励基金管理公司上市的政策方面,有无最新进展? 答:上市公司是行业经济的龙头和中坚力量,资产管理行业的很多优秀企业同时也是上市公司。经过多年的持续规范发展,基金管理公司的整体实力得到明显提高,基本具备了上市的条件和基础。基金管理公司发行上市,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增强资本实力、健全治理结构、提高服务能力,也有助于提升基金行业影响力,扩大证券市场行业覆盖面。 去年底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进一步降低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门槛,取消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行政审批,为基金管理公司上市预留了空间;同时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治理,允许通过专业人士持股等方式,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证监会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积极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参与基金行业,推动基金管理公司加快向现代财富管理机构转型,支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在内符合条件的财富管理机构发行上市,使基金管理公司真正承担起作为财富管理行业和国民大众理财主力军的重任。
问:关于中港互认基金是否有最新的进展? 答:我会正在积极推进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今年8月,“积极研究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工作写入CEPA补充协议。目前,我会、国家外汇局和香港证监会针对内地与香港的基金互认已在纳入互认基金范围、管理人条件、互认审批程序、基金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机制共六大方面取得了共识。
问:有投资者对证券公司将其融资买入的昌九生化股票强制平仓的做法提出质疑,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一定水平的客户融资买入的证券进行强制平仓,是融资融券业务中控制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双方风险的通行做法。有关强制平仓的做法在证券公司与客户的合同中应有明确约定。我会已要求证券公司在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时,应当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其与客户的合同约定。同时,我会一贯要求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切实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对网下询价对象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市场认为私募基金将无法参与网下配售,请问证监会有何评价? 答:12月27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为了抑制新股投机,《业务规范》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网下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引入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进一步强化了承销商在新股配售过程中的责任,强调从源头上防范新股“三高”现象的发生。《业务规范》明确列举了有关的禁止情形,而投资者参与自主配售的具体条件由承销商确定。
问:能否介绍一下创业板改革方案的最新进展? 答: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决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金融支持经济转型升级的相关工作部署,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对转方式、调结构的支持促进作用,积极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国证监会正研究创业板市场改革措施,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指标,提高市场覆盖面;建立创业板再融资制度,形成“小额、快速、灵活”的融资机制,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融资的需求。上述措施我会将在研究成熟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发布实施。
问:关于加快推动长期资金利用股市投资运营方面有哪些新的进展? 答:多渠道引导境内外长期资金投资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完善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是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目前,证监会正在加快推动养老金、保险资金、住房公积金、QFII、RQFII等各类境内外长期资金入市,相关工作总体进展顺利。 在引入境内长期资金方面,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期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决定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对于加快补充养老保险发展,扩大养老金投资资本市场规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此外,近日召开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也把加快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列入了2014年十大重点工作。此举必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的投资渠道,实现住房公积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对资本市场引入更多长期资金产生积极影响。 在引入境外长期资金方面,我会加快了QFII和RQFII的引入步伐,基本做到资格审批与额度审批同步,并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推动解决QFII税收政策问题。 下一阶段,我会将继续加快推动各类长期资金入市,努力推动各类长期资金与资本市场良性互动发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