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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2014年2月21日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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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3 09:5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2月21日新闻发布会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4年02月21日     来源:证监会
  
  
2014年2月21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发布了中央编办批复证监会内设机构调整方案、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挂牌聚丙烯期货合约的批复(详见要闻栏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参加2013年度年检事宜公告(详见证监会公告栏目),之后回答了记者关心的问题。
  
  
问:有观点认为,国金腾讯合作中涉及的1800万元广告费用,对于双方似乎都不是最核心的诉求,双方是借助相对简单的广告合作,提前占据网络券商竞争的先发优势地位。对此证监会有何评价?
  
答:我们已关注到,2013年11月,国金证券公告了其与腾讯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事宜。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与竞争,都属于市场行为,由相关公司自行决定。我会关注的是公司在此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如相关公司在信息披露或其他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我会将依法进行查处。
  
  
问:有报道称,东航期货宣布2月18日起对新开户免收佣金,且开户只需手机操作,引起市场关注,请问证监会对此如何评价?
  
答:近日,东航期货推出了“手机开户”和“零佣金”业务。该业务的推出,引起了期货市场各方的广泛热议。
  
首先,关于手机开户问题。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正在对各个传统金融业务领域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目前我会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尚未出台有关期货公司网上开户的专项规定。期货公司创新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充分考虑期货市场风险高和专业性强等特点。我会上海证监局在对东航期货“手机开户”业务的核查中发现,与传统现场开户方式相比,手机开户存在开户实名制审核不够严格、风险揭示不够充分、期货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和投资者保护难以落实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监管部门已于近日叫停该项业务。
  
同时,我会将充分考虑市场需求,评估分析互联网对期货行业的影响,进一步研究互联网开户等问题。在相关政策制度出台前,期货公司暂不能开展手机开户及类似业务。
  
其次,关于零佣金问题。目前期货行业按市场化原则收取客户手续费,期货业协会从行业自律的角度在《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关于提升服务能力,规范行业竞争秩序的实施意见》等自律规则中要求公司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收取客户手续费等方式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东航期货的“零佣金”行为,期货业协会已启动调查程序。
  
  
问:2月18日,北京银行发布公告称,该行有高管于本月17日购买本行股票3万股;19日北京银行股票涨停;之后北京银行发布与小米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请问该高管是否涉及内幕交易?证监会将对此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答: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我会已关注到媒体对北京银行高管增持公司股份行为的质疑。上海证券交易所已督促公司发布了公告,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北京证监局正在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我会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问:能否介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最新情况?
  
答:截至2014年2月19日,挂牌公司家数达642家,总股本和总市值(在计算市值时,无成交记录股票价格按有成交记录股票的平均市盈率计算)分别达到219亿股和1250亿元。
  
从股本规模看,挂牌公司股本平均数为3419.78万股,比扩容前股本平均数增加26%(剔除金融行业挂牌公司后股本平均数为2916万股,中位数为2000万股,与扩容前基本持平),其中股本在5000万股以下的挂牌公司占比达82%;从财务数据看,总资产在5000万元以下的占比52%,年营收在5000万元以下的占比59%,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下的占比78%。
  
地域分布方面,挂牌企业分布于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分布方面,覆盖的门类行业达15个,占门类行业总数的79%;控股情况方面,仍以自然人控股的民营企业为主,兼有中央国有控股、地方国有控股、外商控股及无控股主体等多种情况;企业发展阶段方面,既有盈利能力较强的成熟企业,也有处于成长期的微利企业,还有处于初创期的亏损企业。
  
从融资情况看,2013年完成股票发行60次,融资总额10.02亿元。2014年以来完成股票发行21次,融资4.51亿元;其中有14家公司在挂牌同时进行了发行,共计融资6756万元。
  
  
问:有媒体报道,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当事人杨剑波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状告证监会行政处罚有误。证监会对此有何回应?
  
答:我会已关注到媒体关于杨剑波就其受到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报道。目前,证监会尚未收到法院的立案应诉通知书。证监会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我会尊重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尊重法院对我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我会将依照司法程序向法院提供涉及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反映立场和观点。
  
需要强调的是,依法起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严格监管是证监会的职责。我会将一如既往地依法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问:请问证监会是否要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安排如何?
  
答:我会已成立证监会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主席肖钢任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为小组成员。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设立的创新业务监管部,由该部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问:近日有报道称,新股路演被指“弃之可惜,食之无味”,“还不如都改成网上路演”,现场回答不能超出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请问证监会如何评价?
  
答:招股说明书是新股发行过程中关于发行人信息的核心基础性法律文件,应当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应对所有投资者公平披露。《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旨在防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规避监管披露信息,或对不同投资者群体不公平披露信息,也是成熟市场的惯例。上述规定未禁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披露除招股意向书以外的其他公开信息,“现场回答不能超出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的说法不准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网下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中国证监会将继续落实上述要求,进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强化路演推介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切实维护“三公”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问:有媒体报道,新股发行注册制或将暂缓,请介绍一下最新情况?
  
答: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推进资本市场监管转型的重要突破口,改革意义重大。中国证监会正在会同相关单位,积极研究论证推动注册制改革的问题。注册制实施需要一个过程,并且要以《证券法》修改为前提。在过渡期内,证监会将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提高发行审核效率,优化发行审核流程,增强发行审核透明度,公开审核流程及审核意见,发审会过程向公众公开,为向注册制过渡创造条件。
  
  
问:2014年以来,证监会受理IPO申报材料情况以及发审会重启的相关安排如何?其中,去年发审委委员颜克兵辞任,是否已经进行补选?
  
答:2014年以来,截至目前,我会未接到新的IPO申报材料受理申请。关于发审会重启的相关安排,我会已在1月10日新闻发布会上作出答复,目前暂无需要更新的内容。2013年12月发审委委员颜克兵因个人原因辞去担任的第十五届主板发审委委员职务,我会未进行补选。
  
  
问:有媒体报道,未来再融资审批权将全面下放至交易所,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由于上市公司是依法必须持续披露信息的公司,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核方式应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有所区别,我会一直在进行这方面的探索。目前,中国证监会正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各项内容,稳步推进再融资审核相关工作,在《证券法》规定的框架内,认真研究进一步优化调整再融资审核机制和流程。相关情况会及时公布。
  
  
问:今年在扩大证券行业对内对外开放方面有哪些考虑,特别是在进一步放开券商牌照上是否有时间表?
  
答:为及时落实CEPA补充协议的成果,我们对港澳资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和合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配套政策和审批程序作了研究,并起草了有关实施办法,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尽快发布实施。自实施之日起,申请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该实施办法,提交申请材料。下一步,我们将适时研究上述相关政策对其他外资金融机构的适用性。
  
自1998年证券公司监管职责由人民银行移交我会以来,除信证分业、财政转制、风险处置、外资参股、业务剥离等原因外,我会没有批设新的证券公司。我们将根据市场和行业形势的变化,及时研究制定或修改有关规则,完善证券公司设立监管和业务牌照管理政策,适时启动新设证券公司的审批。
  
  
问:能否介绍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最新进展情况?
  
答:2012 年以来,我会为推动两地基金互认开展了大量工作。目前,两地基金互认工作已基本准备就绪,待国务院正式批准后,我会将与相关部门及香港证监会一起积极推动基金互认工作的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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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4 09:26:25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起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严格监管是证监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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