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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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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5 22: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扰请教个问题:
1、  拟发行人控股股东控股\参股PE的GP,或者作为PE的LP,此PE投资与发行人同行业的公司,是否会被认定为同业竞争?
2、  上述控股股东替换为拟发行人自身(即拟发行人控股\参股PE的GP,或者作为PE的LP),此种情况下,是否可以?
我们理解,控股股东如果控股GP的情况下应该是同业竞争了,但如果仅仅是参股GP或作为LP,是否也会被认定同业竞争?拟发行人作为PEGP股东或LPPE投资同行业公司,感觉相当于拟发行人间接参股同行业公司,不知是否可以?看到目前有些上市公司与基金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上市公司一般作为LP)的情形,说明上市公司本身可以作为PELP投资同行业?

发表于 2014-2-26 11: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搞复杂了,一切等上市后再玩,不是很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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