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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306|回复: 5

[疑问求答] 关于证券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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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7 21: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这里的发行证券应该包括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但是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管理办法》中,没有对发行公司债的股东大会表决权通过作出规定,是不是只要遵守过半数就可以了,另外发行可交换公司债执行公司债的相关规定,应该也是只要过半数就可以了吧。
     疑问中,希望知道的能给下明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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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 +9 收起 理由
拼命二郎 + 6
germain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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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8 00:33: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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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8 08:43:40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是在筹资有“权益性”筹资时需要作出的,而“债务性”融资则不需要特别决议作出。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融资时有权益成分的融资,为此,必须要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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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8 08:5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交换公司债券实际上是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处理拥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换而言之,就是上市公司母公司处理自己资产的行为,不涉及母公司自身权益的变化,因此个人认为过半数通过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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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9 10: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综合234楼的意见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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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9 11: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权益性融资决议需要特别决议,债务性融资(发债券)由章程规定,若章程规定需要经特别程序,就需要出席会议2/3股东通过才行,若无章程规定,适用于普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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