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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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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8 13:5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神:请教一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有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关于收购人:是指直接的收购方还是最终实际控制人?或者都有该等要求?

关于数额较大:到底多大才算数额较大?是否有一个参考的标准?

加急!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4-4-19 20:40:39 | 显示全部楼层
1.不是实际控制人
2. 一般以超过90%为标准吧,还要结合企业性质,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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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3 21:25:50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4-4-19 20:40
1.不是实际控制人
2. 一般以超过90%为标准吧,还要结合企业性质,你懂的。

谢啦!大神!多谢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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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11: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有点不明白,标准是多少合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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