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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锁定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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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4 19: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全国股权转让系统算是这里的“证券交易所”么?
不知道股转系统在股份锁定安排是怎么把握的

发表于 2014-5-4 20:05: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挂牌就能转让三分之一,当然要满足成立股份公司一年以后,比如说,13年6月成立股份公司,12月挂牌,那么14年6月就能转让三分之一。证券交易所只是深交和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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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5 09:5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已准确解释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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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6 09: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股转系统应该是全国第三大证券交易所,但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一般不属于“公开发行”,只是“公开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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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1 14:38:14 | 显示全部楼层
temptation 发表于 2014-5-4 20:05
挂牌就能转让三分之一,当然要满足成立股份公司一年以后,比如说,13年6月成立股份公司,12月挂牌,那么14年 ...

自己纠正一下吧~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所以新三板属于证券交易所,但是也不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因为挂牌新三板不属于上市范畴,不然怎么叫非上市公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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