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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184|回复: 3

[疑问求答] 不得成为上市公司收购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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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9 14:5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6条第6款,第67条第3款,是否可以认为“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以及“由拟收购的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取得融资的”,应该属于“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呢?

如果是的话,为什么不在《办法》第6条中进行列举呢,而只是要求财务顾问说明“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但却不明确说,“如果存在”的话,是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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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3 收起 理由
germain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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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9 15: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条指的是收购前收购人的状态。而6款和3款说的是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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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9 15: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说,“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以及“由拟收购的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取得融资”,应该属于在收购上市公司中不得出现的行为。

可以这样理解么?《办法》并没有明确地这样说.....,不过从“公平公正”的角度来看,应该有些道理,否则就成“空手套白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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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0 13:0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得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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