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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维简费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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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8 23: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维简费的会计处理
1、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比照安全生产费)
2、问题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要求,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即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具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第一,维简费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视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所规定的原则进行追溯调整;第二,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规定标准计提维简费时,不再计入成本或费用;第三,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的要求计提折旧;第四,编制2008年年报时,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维简费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固定资产进行追溯调整时,应进行追溯调整。(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第1期)

似乎规定不一致。以哪个为准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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