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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应由股东会批准的重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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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2 11:3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是深交所上市规则原文:

9.3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这个问题上上交所的规定与深交所一致)


而《公司法》第122条则是: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问题:既然《公司法》的警戒线都已经划在了总资产的30%,交易所何苦在总资产50%这里再划一道线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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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16: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交易跟资产是两个概念,交易说的是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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