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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委审核或发改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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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10: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募集资金,收购标的资产,收购标的资产的规模已经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请问是由发审委还是重组委进行审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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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31 10: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二、《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现就该规定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配套融资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25%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不属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配套资金的上市公司再融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基于以上是否前述交易视为“不属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配套资金的上市公司再融资”?

有具体案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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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7 13: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要看视情况而定了。
1、重组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因此,如果募集资金的股票发行对象和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对象不是同一个对象,或重合度不超过50%,就由发审委审核。否则就由重组委审核,甚至可能是一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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