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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条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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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6 17: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新三板的含义
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新三板是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股份报价转让市场,它利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解决非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及交易问题,并于2006年1月在深交所正式挂牌启动。 在2013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在京设立,是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标志性事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重新修订了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条件,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五大条件。
 二、新三板和旧三版上市条件对比 
  
项目
   
新的“新三板”
   
旧的“新三板”
公司经营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存续满两年(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可以连续计算)
公司业务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主营新三板上市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记录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新三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公司股权
股权明晰
对券商的要求
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其他要求
   
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 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2. 公司注册地址在试点国家高新园区;
   
3. 地方政府出具挂牌试点资格确认函。
   
三、新三板上市的具体要求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1、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报挂牌时,要依法存续,经过年检程序。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a、出资的无形资产所有权问题,是否为职务发明;
b、出资(财产转移过户)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c、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时《公司法》的规定。2006年新《公司法》修订后,无形资产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
d、出资资产的评估报告是否适当,评估价值是否真实合理;
e、无形资产与公司业务是否紧密相连,是否后续对公司业绩做出贡献;
f、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2、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即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2、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3、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1) 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附录1)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附录2)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3)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附录3)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2、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 24 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a、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b、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b、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
c、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 24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3、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4、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5、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能有同业竞争。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1)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2) 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
(3)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2、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1)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
a、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b、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 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 200 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2)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股票限售
1、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暂行)》第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3、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4、为解决因股份限售过严导致市场缺乏可供转让股份的问题,取消了对定向发行新增股票的限售要求,豁免做市商挂牌前受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的限售要求,以解决做市初始股票来源。
3、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
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新的挂牌规则将中介机构的作用提到一个非常高的位置上,包括:
1、一定期限内无主办券商为挂牌公司续督导,则将会做出终止挂牌的处理。
2、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3、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其中尽职调查包括三个方面:法律,财务和行业。
a.法律尽职调查包括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规两个方面,其中公司治理应包括的内容有: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及执行、股东出资、独立性、同业竞争、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等的决策及执行等。合法合规方面应包括的内容有:公司设立及续存、股权变动情况、主要财产合法性、重大债务、纳税情况、重大诉讼、仲裁及违法违规情况等。
b.财务尽职调查包括财务风险和会计政策两个方面,其中财务风险应包括的内容有:主要财务指标、应收款、存货、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收入成本费用的配比、非经常性损益、审计意见等。会计政策应包括的内容有:资产减值、投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收入确定、各项费用的合理性等。
c.业务技术尽职调查应包括的内容有:主要业务、经营模式、发展目标、所属行业及其市场竞争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技术优势及研发能力等。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1、挂牌公司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证监会核准 。
原规则的挂牌企业的审查权由证券业协会行使。新规则规定企业挂牌新三板实行两级核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对挂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是否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申请挂牌公司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后由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
2、关注公司可持续发展性,强调公司治理完善 。
a.将对公司未来2年的规划,变为了中长期发展目标;
b.在“三会”的调查中增加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纠纷解决机制;
c.增加了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的讨论评估,以适当保护股东利益,保证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d.在公司治理机制执行中,增加调查董事会是否参与了公司战略目标的制订、公司是否建立了表决权回避制度以及职工代表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新三板上市的流程。
1、首先确认上市,提交新三板上市申请;
2、与券商达成合作,主办券商应与所推荐挂牌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具体见附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持续督导协议书》模板)。
3、将公司的改制提案提交至券商;
4、跟券商协商价格,主办券商会根据对应公司报价;
5、券商进行审核,包括对公司资质的审核,上市条件的审核;
6、券商会提交到中国证券协会进行审核;
7、审核通过,完成上市。

评分

参与人数 2金币 +3 收起 理由
cyangfs + 1
liuxiang974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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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8 18:53:3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六)条款内容比较实用,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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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5 15: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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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4:3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总结的很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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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11:4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的不错~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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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15:0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分享是一种美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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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5 23: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good 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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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4-7-5 12:0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的不错~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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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9 20: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油,总结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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