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大家几个问题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第五十三条:股票质押式回购在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即公司股东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这里的表决权是通过自己行使,还是像融资融券一样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该股东的利益,行使表决权,在行使前先征得股东的同意就可以。约定式回购是不是也是这么操作?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份行权视作买入 ,那限制性股票激励以限制性股票一开始的授予 还是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为视同买入的时点,还是说就没有买入的这个概念?股权期权激励计划放弃行权视作卖出?限制性股票是以卖出限制性股票视为卖出行为的。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后董事、高管是否像股票期权计划行权一样也适用于6个月锁定(即防止短线交易的限定)?即限制性股票是不是依照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作为开始时点并向结算申请锁定的,股票期权里面倒是写的很清楚是在行权申请中写明锁定6个月,并向结算申请锁定的 。
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深证会{2013}44号 第五十一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其中,送股、转增股份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权益到账日划转至融入方客户证券账户且托管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为派发的标的证券现金红利,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保管。这前后有矛盾了吧?前面说予以质押,后面你通过自己自派的形式就规避了这个。
4、《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这里就不适用全体董事过半数原则了吧?举个例子假如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9个董事,4个关联,5个非关联董事均出席,非关联董事3个以上同意就行了吧,不需要5个都同意吧?董秘培训的时候说过,董事会审议外担保事项,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同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该也使用这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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