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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之关联方判定与关联交易处理 关联交易因可能涉及内幕交易、利润转移、税负回避等问题,进而影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危害到投资者的利益,因而历来是资本市场审查的重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对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进行审查时,同样非常关注关联方与关联交易问题。不久前,某新三板挂牌企业未如实披露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而被股转系统约谈问责,由此可见股转系统对关联交易的重视程度。律师结合以往项目经验,现就关联方判定与关联交易处理问题,简要论述如下: 一、 关联方的判定 关于关联方主体的判定准则,常见于《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中,上述文件对关联方的认定均有类似的表述,但具体标准又略有不同。 具体到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关联方判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三十四条有明确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即主要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判定挂牌企业的关联方。 律师认为,在依据上述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对关联方的判定应坚持全面谨慎界定关联方、实质重于形式,与主板审查标准趋同等原则,具体的调查方式可以是通过与挂牌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交谈(需要制作工作底稿)、查阅公司股权结构图和组织结构图、查阅公司重要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会议记录、查阅公司重要合同等方法,综合判定企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二、 关联交易的处理 鉴于关联交易对挂牌企业的负面影响较大,挂牌企业应最好能够完全避免关联交易的发生或尽量减少发生;但是,盲目解决关联方与关联交易背后可能是经营受阻、成本增加、竞争力下降,反而影响挂牌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因此,律师建议从以下方面处理关联交易: 1、清楚认识关联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区分经常性关联交易与偶发性关联交易。对于经常性关联交易,应充分论证该项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及时性;而对于偶发性关联交易,建议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结合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做出实质判断。 2、 通过注销、收购等方式解决不重要的关联方,拒绝不必要或不正常的关联交易。如虹越化卉(430566)针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通过收购关联方的方式彻底解决关联交易。星源丰泰(430233)针对租赁关联方资产的问题,通过直接购买租赁设备解决交联交易。 3、 针对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需要确保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定价机制和财务处理务必须做到合规性与公允性。如八亿时空(430581)就向关联方租赁厂房事项(属于经常性关联交易),由于原有租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格,后来八亿时空决定以市场价格向关联方租赁厂房,以确保经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因此,针对不同类型关联交易需要区别对待,隐瞒或放任关联交易与盲目地解决清理关联交易均会对挂牌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较大影响,将受到股转系统的重点关注,进而影响企业新三板挂牌;而在信息披露真实合法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采用相适应的解决方式,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