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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him

求助:以资本公积方式投资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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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5 17: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whim 发表于 2014-6-25 17:20
我们120万个想债权投,委贷给母公司多清爽。但是业主不同意,是业主提出的资本公积的方式。

那你要当心了,因为,业主为什么不许债权投?他的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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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5 19: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流风回雪 发表于 2014-6-25 17:33
那你要当心了,因为,业主为什么不许债权投?他的理由是什么?

我觉得LZ太谨慎了。
2010年楼市红火且房产商饥渴的时候,这种模式太常见了。主要是延续以前房地产信托时代的处理方法:信托60亿全入股,人家没控制权了;信托50亿直接做债,法律法规不容(信托对房地产流动资金贷款是一贯的监管严区)、且项目公司纸面资产负债率由此太差,也不好再去别处融资了;还有一点,信托如果是纯债权投资,在募集时信托计划能否成立,还是另外一回事呢。

所以,LZ这个项目的业主,一定是个融资老手,思维里延续了信托时代的操作模式。

对于LZ而言,进入是很简单的,附有“业主回购、业主担保、项目公司按期付息”三项基本条款的三方协议签订,50亿作资本公积,你就进入了;退出,这里才有个风险,主要是担保条款的设计以及对业主实力的评估。

这方面的案例,是很多的,如葛洲坝股份公司的子公司葛洲坝地产公司,平安信托15亿进来、3亿作资本、12亿作资本公积,三年后葛洲坝股份公司原价回购股权、期间葛洲坝地产公司按期付息;还有江苏的老牌房企新城地产。LZ不妨搜索一下2010-2011期间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公告。

点评

其实,还是业主兜底能力和意愿的问题。如果无风险,咋整都好。  发表于 2014-6-26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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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5 19: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是好奇:60亿??现在哪家公司,还能搞这么大的一个盘子?LZ又是国企,哪家国企,又这么大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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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8 10: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上市公司这么做,可以参考三特索道2013年4月26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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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8 10:4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项目方坚持这个要求,一定是他们负债比较高,股权投资进入,再引用股东借款就是你说的资本公积嘛,能一部分降低企业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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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9 14: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mzgilww 发表于 2014-6-25 19:17
我觉得LZ太谨慎了。
2010年楼市红火且房产商饥渴的时候,这种模式太常见了。主要是延续以前房地产信托时 ...

“项目公司付息”这个说法可能有点问题,首先60亿进入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全部是股权投资,项目公司没有付息的法律依据。即使付了,利息在税务上也没办法抵扣。金额小的话,还可以考虑财务顾问费之类的名义,但是楼主所述项目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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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9 14: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这种模式没有问题,市面上操作的也很多了,尤其是很多信托项目,楼主不用多虑。下面几个问题供楼主参考:

1、贵公司为国有企业,入股项目公司需要进行评估(如果标的公司是新设公司,高溢价率怎么解释?),评估需要进行备案。如果贵公司并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的,仅是一般层级国企,那么这么大金额的投资涉及国资审批问题。你报审批的时候以什么口径报?股权投资?假股真债?

2、资金进入很简单,10亿注册资本,50亿资本公积,法律及财务角度都没有问题。

3、退出,由业主回购,这个也没有问题,但回购能力及担保措施一定要到位,这是这个项目的关键。至于利息怎么支付,如下操作供参考:

提前签署股权回购协议,明确业主对股权的购买义务,并且约定股权回购价格(简称“A”)的确定方式。利息则通过股权溢价款的方式分期支付给贵公司。最后五年到期时,统一结算,“A-已支付的股权溢价款”即为最后应当支付的款项(当然,本金部分对应的金额也可以设置分期),款项全部支付完成后办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

退出的时候,同样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评估及国资审批问题。但是可以考虑与国资部门沟通,将进入及退出作为一个大的方案一次性批掉,并明确本次投资的本质为假股真债(具体表述看国资的接受程度)。这就看贵公司的能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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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1 17:31:20 | 显示全部楼层
于是之 发表于 2014-7-9 14:20
首先,这种模式没有问题,市面上操作的也很多了,尤其是很多信托项目,楼主不用多虑。下面几个问题供楼主参 ...

感谢热心回复!对方提出的这个模式后来没有采用,对我方保障不力,决策机构和外部事务所都给pass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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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2 13: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whim 发表于 2014-7-11 17:31
感谢热心回复!对方提出的这个模式后来没有采用,对我方保障不力,决策机构和外部事务所都给pass掉了。

可以把最终的方案发出来大家交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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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4 13: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利息的体现方式。之前操作过一个,类似于股东间的对赌。即你公司(作为股东)与另外一股东(交易对手)之间签署《股权收益保障协议》,约定若你公司作为股东每年取得的股权分红等收益低于【】金额时(利息数额),另一股东负有差额补足义务。虽然保障效力需要进一步论证,至少在逻辑上能体现你作为名义股权投资的收益来源(股权投资,收取利息,在法律和逻辑上都讲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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