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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企业的股权激励中有服务期限要求的,审核过程中被证监会要求取消相关附加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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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9 15: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O企业在准备上市过程中,经常会对公司管理层、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直接持股或间接持股,同时也会制定一个“持股管理办法”,要求员工签字同意在公司的服务期限等附加义务,若提前离职,则员工必须将所持股权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指定的其他人。

前述附加义务可能涉嫌违反《公司法》“同股同权”的规定,证监会在审核可能要求取消相关附加义务。

有没有相关案例,谢谢!

发表于 2014-7-10 23: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股同权不能滥用。股权激励本来就是附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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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11: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行为,它只要依据法律规定制定实施方案就可以,这种激励一定是是与本人的工作相关联的。但一旦行权取得股权后,则与其他股东一样,不应该由其他的持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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