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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先股股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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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0 17: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里,
第十八条: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发放的股息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及政策依据
对于本句话存在疑惑,觉得不能理解。
在《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优先股试点答记者问》中,又明确说道:“优先股股息一般来自于可分配税后利润。”
那十八条里所说的“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意思是优先股股息可以来自税前利润?还是其他意思??求各大神指教。
发表于 2014-7-10 23: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与优先股性质认定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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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1 09: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4-7-10 23:01
与优先股性质认定有关系。

具体要怎么理解呢?能不能讲的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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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10:56:56 | 显示全部楼层
yeee 发表于 2014-7-11 09:19
具体要怎么理解呢?能不能讲的细点???

有一种说法,如果优先股被认定为负债,则股息可以在税前列支,如果被认定为权益,只能在税后支付,但我觉得有点怪,税务认定与会计认定发生不同是常有的事情,很少有看到税务处理会依据会计认定不同而不同的,一般来讲税务总局那里都是一刀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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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5 13:31:18 | 显示全部楼层
wbwd1997 发表于 2014-7-11 10:56
有一种说法,如果优先股被认定为负债,则股息可以在税前列支,如果被认定为权益,只能在税后支付,但我觉 ...

就是呢,这样一来就感觉有些混乱了。。。希望快些出点文件进一步解释这个问题才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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