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审慎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其采用的专业意见的内容,并对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所形成的结论负责。 1、借壳中独立财务顾问、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置出资产的评估机构 由上市公司聘请?收购方财务顾问由标的资产股东还是标的资产聘请?标的资产审计机构、置入资产的审计机构由标的资产聘请?但这些不是由上市聘请的,与法规有偏差?律师呢? 美的的重组是:两券商、两律师、一个会计师。
2、审计与评估必须是独立的,股东等不能重合?法律依据是什么? 3、置入资产、置出资产的审计机构是否是同一个,因为涉及双方交换,可能一个不太好?法规依据是什么? 4、置入资产、置出资产的评估机构是否是同一个,因为涉及双方交换,可能一个不太好?法规依据是什么? 5、什么情况下评估机构需要引用其他机构的报告?有什么具体的法规规定?矿权、珠宝要引用其他机构的,这些机构有什么要求?土地、房产呢?为啥有的土地评估机构会在招股书等后面专门注明呢? 6、评估结果该如何备案,如果上市公司、重组方都是国资的话,置入资产的评估报告该是那方备案或核准?双方还是单方,依据是?置出资产同样的道理。如果上市公司、重组方多个股东的,该如何备案或核准?有规定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