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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募集资金再次置换自有资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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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4 10: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投行大咖:如果某上市公司在首发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了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然后在日后的经营中,又因某些原因没有用募集资金而是用其他自有资金支付了部分募投项目价款,请问这种情况需要怎么处理?这样的情况能够再次进行置换吗?要履行怎样的程序?
求类似案例!
发表于 2014-7-14 13: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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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可参考 002434 11年4月27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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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4 13:40:56 | 显示全部楼层
justdoit10000 发表于 2014-7-14 13:39
兄弟可参考 002434 11年4月27日公告

多谢多谢~~看了,是很好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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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3 12:28: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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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十、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根据你所述的情况,如果日后的经营发生自有资金投入的时间在募集资金到账6个月内,理论上还能召开董事会进行置换,但如果超过6个月,一般就不能置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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