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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关于自然人股东为外国国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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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4 11:0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大牛:
     一股份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其中有几位股东为外国国籍,合计持股约5%,在这种情况下:
     1、在工商层面,这家股份公司的性质应该是什么?直接当内资处理?还是按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的要求,标注为持股25%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标注成外商投资企业似乎又与“国内自然人不能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相悖。后者依据为《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2006)》,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可以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不知道我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2、
如果将其作为内资处理,是否需要像博深工具这个案例一样,取得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对股权性质的认可?
    感谢感谢!


发表于 2014-7-14 13:5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按中外合资企业登记,中国自然人不能成为中外合资企业股东的规定在实践中已被突破,向日葵上市时,商务部有一批复,内容为中国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企业股东没有禁止性规定。你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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