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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xtmcxtm

刚发现的几个公司法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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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2 23:26: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二楼那位在哪看到有明确规定发起人对相应事项必须进行回避?第一,公司法后文及其他IPO规范性文件对但凡股东或董事需要回避事项均作出了明示说明;第二,并不能由于发起人操办的事情,发起人股东就不能表决,只能说如果费用涉及交易对方是其关联方,才符合需要回避表决的应有之意;第三,公司章程起草和提名董监事候选人并没有规定说只有发起人股东才可以提出,况且公司章程体现所有公司股东意思自治,当然需要各种类型的股东都来参与表决;第四,如果说第91条的目的是通过认股人独享表决权而制衡发起人、保护认股人权利。那么我问:91条说,。。。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如果某公司代表48%股份的发起人股东和代表4%股份的认股人股东出席创立大会,肯定是符合其条文的,那么难道说创立大会的所有议案,只需要4%股份的一半,代表2%的认股人股东认可,就可以全部通过吗?显然不符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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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18: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职工代表监事的报酬分两部分来看,作为公司职工领取的工资按照公司规定该怎么考核怎么领,一般不用上会;如果该职工代表作为监事领取了报酬(或津贴),这部分的报酬是要上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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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8-23 12: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年按36个月处理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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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3:5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猪头小猫


   全国人大法工委出的《公司法释义》,认为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不是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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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10:38:51 | 显示全部楼层
1、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募集设立的创业大会发起人必须回避,否则失去的创业大会的意义,即发起人作为大股东一般都会赞成该公司成立。
2、可以。
3、列席即为参与,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召开及决议程序里没有规定"经理的列席”,对召开和决议有何影响,因此不是必须。
4、董事、监事普通情况下来源于公司股东,且董事一般为公司大股东,监事可以是小股东,有特例,及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工代表及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可以不是股东。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应当是懂、监会成员。
5、有限公司还包括一人有限公司或较小的有限公司,可设一名监事,也就没有“副的”,且不叫长。
6、职工代表薪酬参见公司制度,公司法不予规定。
7、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有事了,副董事长上或授权,他两都不召集了,占10%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上,主持方丈的到时好说了就。主要是召开,好多大股东伤害小股东利益的在新公司法出台前,不召开股东大会就是方法,这个一般发生在临时股东会的多一些,国美最近就忙这个类。
8、这个很重要吗,国有独资的就是国际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直属的企业,重要的那就是国家国资委下属的企业,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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