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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求解惑—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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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0 15:3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人新帖,向各位前辈讨教!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合法等。如何判断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呢?

新建企业建成初期销售情况不好,由于预见到单位产品承担的固定成本过大,将造成企业严重亏损,企业决定将生产设备的折旧政策由直线法改为工作量法,即根据设备的使用年限、设计产能计算出生产总量,再根据未来每年生产数量与生产总量的比例关系,计算未来各年的折旧额。
1、个人认为,考虑到生产设备损耗过程的特点,工作量法能够符合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但这样处理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建成初期企业的利润表。请问各位前辈,如果企业这样处理会对挂牌产生影响么?有没有相关的案例可以参考的?
2、当地税务局口头认可了企业的做法,但《企业所得税法》并不认可工作量法,这种情况该怎么考虑呢?
新人入行,考虑的不周全,请各位前辈指点迷津。多谢!
 楼主| 发表于 2014-8-3 09: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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