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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牛们把把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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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4 13:5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牛们把把脉:成都小小设计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建筑设计,2010年成立,同年与新加坡小小国际设计集团签订合作协议,成为其在成都的分支机构,2011年又与该设计集团分公司北京小小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小小”已被北京小小申请为商标专利(申请时间在成都小小成立之后)。现成都小小想上新三板,目前已经与新加坡和北京公司取消了相关合作协议,但仍想保留“小小”的商号,请问,从法律上来讲,是否构成侵权?对该公司的挂牌前景会有怎样的影响?
发表于 2014-8-8 16: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话,可以在原有范围内适用,如果没有一定影响,那就OVER了,现学现卖:
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解读:
  本条第三款是本次修改商标法时为了平衡商标在先使用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而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是保护那些已经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本法第三十二条对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作了禁止性规定,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而依据本条第三款规定,在先善意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使用人有权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而不应被认定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三款还对受保护的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首先,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必须是具有一定市场影响的商标;
  其次,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只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再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以免发生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新《商标法》在先商标继续使用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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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1 14: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情形说的是商标,但商标不同于商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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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2 17: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商标、商号、专利这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具体含义和区别可以百度。
如果北京小小已经注册商标,成都小小如果想要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必须取得许可,但只有使用权,没有商标专用权,在新三板申报材料里是不能列入“无形资产”或知识产权里的。如果北京小小已经申请为“中国驰名商标”,则可以在不同商品和服务商跨类保护,成都小小不能使用。
如果是商号的话,由于只有区域排他性,可以限于当地区域内使用,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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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8 10: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商标是经过注册以后受法律保护的一种商品标识,而商号是可以简单理解为公司的名称,是不同的内容,不存在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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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8 12:4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小”已被北京小小申请为商标专利
到底是申请了商标?还是专利?两个东西不是一个概念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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