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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审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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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4 17:5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14]第9号)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各类法人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26条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从该文件看,境外投资的项目分建设类项目和非建设类项目,都在该文件的适用范围内,即相关行为均需取得发改委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2006]10号文)中有关“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规定中,涉及到境内主体需要走境外投资的流程时,提到的核准或登记部门中均没有发改委部门。

不明白的是,境内主体的境外投资行为究竟在什么情况下不用报发改委部门核准或备案?恳请律师等高人解惑,拜谢了



发表于 2014-8-5 10: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限额以上需要走发改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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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5 17:55:0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版主,谁能再概括的总结下相关的规律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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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5 18:0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9号令
第8条 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从今年发改委新出台的文件看,出境投资没有限额的下限,都要走发改部门的程序。

期待再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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