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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土地使用权的“房产”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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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22:4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所客户系一家位于三亚风景区的酒店,由山东一家民企A与广东一家国有企业B合作开发的,酒店所在地是由A公司通过某种途径向三亚当地某部门租赁的,租期18年,该土地属于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双方共同出资建设,合作期也是18年,开发完成 后,一部分用于出售,一部分用于酒店客房出租,售出部分以出售后再租回作为客房,售后租回合同主要条款是:例如:客户以50万元购买后,在未来18年每年有一个月的无偿使用期,并获得6%-10%固定年收益,到期不还本金。请问,作为出售方应如何账务处理?

发表于 2014-8-27 11:3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土地使用权,这个房子能不能卖出去还是个问题,更别提回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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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7 11:52:43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4-8-27 11:32
没有土地使用权,这个房子能不能卖出去还是个问题,更别提回租了。

1、每年获得6%的利息,18年之后差不多就回本了;
2、每年有一个月的无偿使用期,这部分可以按照当地同档次酒店的收费折现,对于客户来讲,这才是50万元真正的收益
3、合同只是表面的,实际是借款,在18年间以6%比例分期偿还,免费使用房间才是真正收益
4、对于出售方来讲,每年按照无偿使用房间的市值计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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