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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独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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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7 21: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挂牌主体的高管在申报期内从集团领工资,是否构成挂牌障碍
发表于 2014-8-28 10: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员不独立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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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8 12: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不构成,只需要充分披露,并在挂牌前解决掉该事项就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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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8 16: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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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8 16:27: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至于高管都是在集团领取的吧;
股改时解决掉,如实披露应该问题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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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8 21:5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几位大哥的意见。实践中,能改好就改好。但是,我还是有一点自己的看法

我稍微查了下法条、规则和标准指引,有关挂牌条件的描述中没有看到独立性字眼,最主要的表述为“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但是在《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第四章 挂牌公司治理 第4.1.3看到如下一段话:挂牌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同时在《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中看到:第十九条(独立性)(三)通过查阅股东单位员工名称及劳务合同,公司工资明细表、公司福利费缴纳凭证、与管理层及员工交谈,取得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声明等方法,调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关联企业领取报酬及其他情况,调查公司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及相应的社会保障是否完全独立管理,判断其人员独立性。

所以,我的看法是,高级管理人员从集团公司领取报酬不属于挂牌时明确禁止的条件。但是,从公司独立性角度来判断,这一情况会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会造成公司治理瑕疵。为完善公司的治理,在挂牌后,企业应当逐步规范,直至消除从其他公司获取报酬的情况。

最后,从披露角度看,作为披露要求之一的《股转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二十五条规定  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分开情况。

总之,我分析的结论是这是公众公司治理范畴,不是挂牌的必备条件(否则也不会要求全面披露,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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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4 09: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停止并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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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5 15:4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要解除该种关系,保证独立,在股改前解决,同时,进行适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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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4 22:2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
一、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二、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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