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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反向购买每股收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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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8 23: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九条 报告期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实现非上市公司间接上市且构成反向购买的,计算报告期的每股收益时:

报告期的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报告期期初至购买日所处当月的加权平均股数+购买日起次月至报告期期末的加权平均股数

报告期期初至购买日所处当月的加权平均股数=购买方(法律上子公司)加权平均股数×收购协议中的换股比例×期初至购买日所处当月的累计月数÷报告期月份数

购买日起次月至报告期期末的加权平均股数=被购买方(法律上母公司)加权平均股数×购买日起次月到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报告期月份数



我想问的是上面公式里购买方(法律上子公司)加权平均股数 是什么?是指期初至购买日的加权平均数,还是指期初至期末的加权平均数?

被购买方(法律上母公司)加权平均股数 是什么?是指购买日至报告期期末的加权平均数,还是至期初至期末的加权平均数?

举个例子:
2014年1月1日,A公司股份500万股,3月1日,债转股200万股,6月1日,A公司与B公司换股,A公司发行1000万股,换取B公司全部股份500万股,9月1日,B公司债转股100万股,2014年A公司净利润100万,B公司净利润900万,问,A和B公司合并报表2014年的每股收益是多少?
发表于 2014-9-5 15:02:56 | 显示全部楼层
答:楼主看得够仔细,这里想谈下老夫的拙见,见笑了~~

这里涉及两个概念,一个是每股收益的概念,另一个是合并每股收益的概念。对于每股收益的概念,我们知道,财政部和证监会都定义为“加权平均”的概念了,而证监会更是明确规定,除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用未分配利润分红股以及缩股以外(前两种情况属于公司原始积累,一直归股东享有,不需要按转增或分红时间做加权处理),其他报告期内的新增或新减股本行为都需要做加权处理。
而合并每股收益的概念,在合并当期的报告期应该如何处理,财政部、证监会虽没有明文规定,但以反向购买的相关规定来看,应该是支持以反向购买日为基准,对普通股股数进行时间权重处理的。

因此,在反向购买当期的报告期内,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

1、如果法律上子公司报告期内发生增发新股行为(不同于转增和分红股,是需要做权重处理的),应区分是在反向购买日前还是之后,若是在之前,新增股份在法律上母公司向法律上子公司股东增发普通股时就已经被考虑进去,或是说,购买日法律上子公司的普通股数量=原有股数+新增股数,以此为基础乘以“换股比例”,即为在该项合并中法律上母公司应向法律上子公司股东发行的普通股数量,再以此为基础,按照反向购买日的基准,乘以这个大权重,即在LZ所出的例题中,应再乘以5/12;
若法律上子公司增股行为在反向购买之后,新增股份应该考虑时间权重才算满足前面我们理解的基本每股每股收益的概念(即加权概念),因此,B公司在9月1日进行的100万股债转股行为应当进行时间权重处理,即应乘以3/12,问题是,这时还需不需要再乘以以反向购买日为基准这个大权重,即是否应乘以例题中的5/12呢,从企业合并的角度看,法律上子公司作为收购方,收购前后的股本结构及其金额发生了巨大变化,虽是反向购买日后又发生了增资行为,也应以反向收购日为基准乘以时间权重,即5/12;

2、如果法律上母公司报告期内发生增发新股行为(不同于转增和分红股),比如LZ的例题,A公司于3月1日债转股200万股,同样的道理,也是要做时间权重处理的,这里的时间权重就是10/12,这就是法律上母公司加权平均股数的含义,在这个基础上,还有一个大权重,就是以反向购买日为基准计算的反向购买日后的时间权重,即再乘以7/12。

例题
解:报告期A、B公司的合并净利润=100+900=1000万元(假设无内部未实现交易损益)
针对法律上子公司:报告期期初至购买日所处当月的加权平均股数=1000万股*5/12+100万股*3/12*5/12=427万股
针对收购日后的合并主体(法律上母公司):购买日起次月至报告期期末的加权平均股数=(1500万股+200万股*10/12)*7/12=972万股
报告期基本每股收益=1000万元/(427+972)=1000/1399=0.71(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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