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 2014年8月30日
■左永刚
如何监管P2P无疑是互联网金融中的焦点问题,不仅接二连三的“跑路”事件在影响着P2P的声誉,8月28日一纸坏账声明更是触动了所有从业者的敏感神经。 8月28日,P2P网贷平台红岭创投官方发布消息称,由于近期广州纸业地震,多家民企老板集体失联,红岭创投受到牵连,总共涉及借款单位4家,资金高达1亿元。并声称“涉及借款本金总额1亿元,因为案情复杂,已经在广州经侦报案,同时在深圳福田法院立案。因为抵押物处理需要很长时间,全部到期借款将由红岭创投提前垫付。” 红岭创投坏账有可能成为P2P行业分水岭,与2013年下半年二、三线城市频现的P2P平台“跑路”事件、2014年上半年一线城市出现“跑路”事件有本质区别,红岭创投坏账是源于行业性风险,更是源于当前宏观经济下行压力的背景。至此,可以推理的是,商业银行因坏账预期而不敢放贷的企业,来自P2P平台的钱同样也惧怕实体经济的呆账。 毫无疑问,P2P平台与金融机构一样,其金融中介的本质没变,同样需要遵循商业可持续原则,因此放贷原则没有变,金融风险没有变,同样金融监管的原则也没有变,只是渠道形式发生了一些改变。 笔者曾采访过的一家P2P平台创始人曾坦言:“商业银行不愿意放贷的企业才是我们的客户,在不具备商业银行完备的放贷全流程专业尽职调查的情况下,P2P平台实际上更应该将风控放在首位,否则产生坏账后果将会无限放大。” 在P2P平台坏账大面积出现之前,监管者有必要加速推进包括P2P平台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系统监管规定。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提出,尽快出台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指导意见和配套管理办法,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与此同时,在“2014年21世纪资产管理年会”上,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副主任李志磊就P2P业务提出六点原则,并透露即将出台发布具体意见,严厉打击假冒P2P。他提出六大P2P业务原则,一是P2P机构是一个网上的信息中介平台,绝不是一个信用中介平台。二是关于P2P公司的设立,要有一定的门槛。三是作为P2P机构,一定不能经手出借人和借款人的钱,必须作为纯粹独立的中介。四是对于出借人、借款人双方应当有一定资金额度的明确的限制和一定的规模。五是要特别强调对于专业人才的要求,特别是包括这种有金融工作经历背景的。六是要打击假冒P2P。 笔者认为,虽然从中央到地方,管理层一再要求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特别是要求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但是客观的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较高是合理的,因为中小微企业的商业可持续性具有高风险特征,这就要求必须用高利率或者担保等手段来补偿风险。 因此,在要求商业银行包括P2P平台在内金融机构不能过度追求利润,需要回归金融中介本质的同时,同样也不能违背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否则金融与实体经济难以实现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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