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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可交换债券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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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6 14: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可交换债券:债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选择换股且上市公司股东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作为担保物的股票及其孳息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对债券持有人的负债。
问题:此处的“优先清偿”是优先于什么呢?是说优先于其他所有债权?是否优先于清算费用、职工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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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 +1 +6 收起 理由
germain + 1
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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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6 21: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题。。。。还未复习到,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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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7 13: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担保的债权的清偿似乎是优先于清算费用、职工费用的吧,待高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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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7 13:4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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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7 17: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的优先是指对这个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也就是如果发行人不能到期债务的时候,债券持有人可以就抵押物变现后的资产优先受偿。如果抵押物不够偿还的,债券持有人剩余负债跟其他债权人一样,在股东之前受偿;如果抵押物有多余的,多余资产就偿还其他债务人的债务。
担保债权由于多了抵押物(质押物),可以在担保物范围内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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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19: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正解,这里的优先清偿和普通担保物对担保债权的优先清偿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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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12: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发行人破产,有抵押的负债虽然申报。但不进入破产求偿序列,所以肯定是先与清算费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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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21: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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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21:5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未必就非得解散破产。也可能由于企业暂时的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务。
就是到了解散清算的步骤,担保财产也不列入清算财产之中,所以也就谈不上支付清算费用什么的。
本法条的意思就是处分担保的股票优先于其他债权,先偿付可交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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