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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创业板和主板高管任职禁止(不定项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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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22: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人,不得委任的职务有:

A.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担任董秘
B.在深交所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担任董秘
C.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担任董秘
D.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担任营销总监
E.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担任营销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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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命二郎 + 6
germain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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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23:52:27 | 显示全部楼层
ABCD………………
A见沪《上市规则》3.2.4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B3.2.4见深《上市规则》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C见《创业板上市规则》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D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1.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注:与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不同,上交所的规定是“两次”)
(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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