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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拟挂牌新三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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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3 10:5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大神,现在小弟手上同一个老板控制的A和B两家公司构成了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想进行业务合并,但是看了一下新三板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发现这个办法的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也就是说这个办法针对的是已经挂牌的新三板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当时IPO的时候有一个《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这个才是作为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指引,而不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现在想求问各位大神,若把A的股权100%转让给B,两家的资产规模和利润都差不多,类比《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是否合适?应该用哪些法条来定义拟挂牌公司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是否有运行时间的限制?谢谢各位大神啊!!!

最佳答案
2014-9-15 09:08:05
    根据窗口指导意见,新三板范畴的类似定性为重大资产重组的判例处理尺度依据主办券商出具的意见,系统公司不做实质性判断。简单地说券商兜底,出问题券商负责,系统公司不担责任。这是审核的角度。
    我觉得我们做这类业务应该把尺度的把控预留到融资阶段,我觉得最核心问题是要解释(对投资者)做了这次并购会给挂牌主体带来什么?要是正向的说明书要充分的披露,要是负面的要有相应的解决办法,把不确定因素消除或者减少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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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5 09: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根据窗口指导意见,新三板范畴的类似定性为重大资产重组的判例处理尺度依据主办券商出具的意见,系统公司不做实质性判断。简单地说券商兜底,出问题券商负责,系统公司不担责任。这是审核的角度。
    我觉得我们做这类业务应该把尺度的把控预留到融资阶段,我觉得最核心问题是要解释(对投资者)做了这次并购会给挂牌主体带来什么?要是正向的说明书要充分的披露,要是负面的要有相应的解决办法,把不确定因素消除或者减少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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