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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与重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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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09:5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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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19:32:10 | 显示全部楼层
税这块最琐碎了,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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