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jjl 于 2009-11-5 22:58 编辑
45-6 判断: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参与虚假陈述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时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45-7对披露的虚假财务报告超过2年诉讼时效仍进行追诉的情形有:
A.股东郭某损失60万元;
B.虚减当期资产20%以上;
C.虚增当期利润30%以上;
D.未期上市公司净资产为6000万元,按规定披露的担保为4000万元;
E.上市公司2006年报为盈利20万元,后经追溯调整,实为亏损20万元;
F.上市公司2006年报为亏损20万元,后经追溯调整,实为盈利20万元;
45-8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对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监事应予追诉的情形有:
A、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B、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C、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D、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E、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F、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G、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45-9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A、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B、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C、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D、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E、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股票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F、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45-10证券公司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应予追诉的情形有:
A、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信托的财产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B、虽未达到金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C.伪造客户同意函,将定向管理资产用于对外担保40万元;
D.其他具有严重情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