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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964|回复: 5

[疑问求答] 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增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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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4 16:5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ansun2001 于 2009-11-14 17:18 编辑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14条说的:
(1)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可先实施增持行为,增持完成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豁免申请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公司上市超过12月的,有关大股东才可以实施前述增持行为。


    按理解,请问首发上市未满12个月的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超过30%),是不是不能实施增持股份不超过已发行股份2%的行为(比如增发,或者从二级市场买入)?

另外,根据其16条说的:
(2)相关股东拟在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应当在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后,方能增持公司股份。
按理解,请问首发上市未满12个月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能否进行增加持股超过2%的行为呢?大股东有没有“持股3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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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7 17: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自己还不太确定,希望达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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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7 18:35: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理解看对不对:
    假设B公司为2009年10月首发上市公司,A为B公司的大股东持有31%的股份,如果2010年10月之前,A欲增持(二级市场买入或协议收购……)B公司1%的股份,按该规定,必须先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假设A在2010年11月增持B公司2%的股份,可以先完成增持行为后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但一次性收购2.01%的股权,就必须申请豁免;
    假设C为B公司的股东却只持有B公司20%的股份,收购3%的股份后只有23%的股份,未达到30%,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但如果收购达到30%,就必须申请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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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7 23:3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否可以理解为:首发上市之日起未满12个月不能进行定向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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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8 09:4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否可以理解为:首发上市之日起未满12个月不能进行定向增发?
mansun2001 发表于 2009-11-17 23:37

当然可以,上报“发行股票认购资产”材料时必须同时上报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文件,在获得重组委通过后,证监会同时会同意豁免申请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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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8 10:04: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种情况,大股东以现金出资方式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中未明确是否需要报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文件,但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也是需要同时报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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