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本质 一、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九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法人主体的连续性和整体变更的本质
公司作为商事主体,虽然因各国分类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两种形态。这两种形态的公司也都随着法人理论和法人制度的完善,成为公司类型和法人类型中的经典。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鉴于这两种公司类型各自具有的优点,《公司法》还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类型转换设计了“桥梁”。《公司法》第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这一规定包含了两重含义。第一,两种公司类型之间可以相互转换,是否转换是股东的需要和意志而定。第二,公司类型的转换是在同一法人主体的前提下的转换,类型的转换不是旧的法人的终止和新的法人的产生,而是一个法人不同的表现形态,因为变更前后的债权债务的承担主体均未发生变化。这一点也是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关于整体变更能够业绩连续计算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也规定,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这一规定同样是对公司法人主体连续性的一个佐证。 因此,整体变更的本质是在同一法人主体前提下公司类型的转换。 三、整体变更和增资的关系 需要顺便讨论的关系密切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怎样才算是“整体”变更?一个是变更与增资行为的关系。 怎样才算是“整体”变更?所谓变更是公司类型的转换,即由有限公司转为股份公司(同时《公司法》也给股份公司转换为有限公司提供了条款依据,此不多论)。怎样才算是整体?整体即在变更的过程中不涉及公司的分立和合并,保持前后同一个法律主体地位。 拟进行整体变更的公司的净资产值往往大于公司的实收资本,因此整体变更中多数公司会将净资产额度中的绝大多数折为股本,致使变更后的股份公司股本大于有限公司阶段的实收资本。这一行为将使公司或其股东面临纳税义务,并使公司对财务作出相应处理。但这一行为的法律本质是一次增资行为、一次与整体变更同时完成的增资。 另外一种变更同时增资的方式为外部增资,即在公司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转增注册资本的同时由股东或非股东的主体向公司增资,这种操作方式较为罕见,但本质上仍然属于一次与整体变更同时完成的增资行为,应该是法律所允许和审核部门所能认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