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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籍自然人能否成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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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4 15: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只有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才能成为中外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中方股东。但根据2006外国投资者收购的规定,如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后,可以继续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东。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纷纷突破了这一限制,而允许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成为新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股东,或者是由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收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而成为中方股东(被收购企业维持外商投资企业身份)。现有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股东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了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也获得了当地商务部门的批准,换发了外商投资企业许可证,办理了工商登记。

请教各位:如该企业拟改制后申请上市,监管部门是否会对中方股东的资格问题提出问题?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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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7: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商务部门的手续齐备,证监会不会就此提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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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4 14: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这样的上市案例 应该不会成为实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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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5 00: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创业板首批中有一家北京企业就是存在境内自然人做股东,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专门做了说明,并且取得了认可。可以参考下。不好意思,公司名字给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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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5 08: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如果自然人成立的公司持续时间少于1年,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是不能成为外资企业的股东;如果自然人成立的公司持续时间超过1年,法律法规是允许的!

自己查看相关规定

点评

  发表于 2012-6-14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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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5 13:04:4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大侠能否明示一下啊?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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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5 20: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四条 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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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0: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外方是风投,中方是自然人的公司比比皆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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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3:4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该问题,如下理解仅供参考:
(1) 如果外资进来之前即已存在自然人股东,无论该自然人股东所持有公司股权时间的长短,其均可以成为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东; 关于自然人持有股权必须超过1年好像是在02/03年的一个文中出现,该文所规定的1年限制期实际上已经被06年的外资并购的相关条款所取代,因此目前应不存在时限限制;
(2) 如果公司性质已经为中外合资企业,则一般情况下自然人无法通过受让股权或增资等方式(但该自然人已经为公司的股东除外)成为公司的股东,否则即为公司发起人/股东的主体资格不适格。目前,在合伙企业领域已经允许自然人与外方共同设立,但公司体系下目前仍未放开;
(3) 实践中,也不缺乏如北京中关村等存在特殊的政策允许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公司股东的情形。但如非中关村,且亦无特殊的政策支撑,建议慎重对待。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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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09: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关村的特权就是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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