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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创股份的外汇补登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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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8 11:3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项目原因学习了威创股份的披露资料,其律师工作报告说“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于2007 年12 月18 日出具的《关于补办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粤汇综字[2007]91 号),威创投资、威创集团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中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无需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威创集团的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股东对其本次境外投资行为无需适用汇发[2005]75 号文办理外汇补登记。”

那么,有如下疑问,向有经验者讨论:

1、境内自然人居民境外参股(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需要办理外汇登记吗,如何办理?感觉威创股份并未说明其管理层持股外汇补登记问题。

2、管理层在免费受让激励股权的时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其后分红所得应按股息所得缴税,其后至上市解禁转让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未看见威创股份披露此项税收缴纳情况。

3、如未办理外汇登记,管理层个人如何从境外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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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0 02:3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onaldoinho1 于 2010-2-10 02:33 编辑

本人也是新人,谈不上有经验,就外汇登记问题提出一点个人看法和大家一起探讨:
首先认定“境内自然人居民境外参股(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属于资本项目下的境外直接投资(另类)。
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则结论自然是:境内自然人居民境外参股(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应该需要办理外汇登记。(不知对否,请大家指正)

而威创股份律师提到的不需登记的理由是境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外籍人士而非境内居民自然人,因此境外公司不属于SPV,自然不适用75号文。

似乎有些矛盾?

由此也引出另外一个问题:哪些情况需要外汇登记?(最好是汇总版)外汇登记的深层含义?
希望坛中高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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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9 16: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本项目不需要外汇登记?好像有点不对呀,求高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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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9 19: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

只要你的外汇来源是真实、合法的

我国是外汇管制国家,所以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国投资,需要办理外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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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2 11: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做美国上市的过程中一定要办理外汇登记的,否则结不了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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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2 12:2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可以看一下东华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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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4 12: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汇综发200977号文,106号文已经废止。当然,75号文仍然有效。但需要注意的是,75号文中关于办理SPV外汇部登记的时间是存在规定的,且现在已经不能办理。因而,在106号文失效后,也就是从2009年6月份之后,是否仍能够按照75号文补办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现在政策还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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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4 14: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威创股份是真外资,其部分境内员工通过持有境外公司的方式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我觉得75号文规范的是假外资或者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问题。那么,是否可以认为,“真外资”中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不需要补登记?现在真外资想上市的越来越多了,也确实存在这种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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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4 16:4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因而,特殊目的公司需要满足两个条件:融资目的+权益转移。
这不是所谓的假外资的问题,所谓假外资不是指这种情形,因为SPV确确实实是融资而且融的是外资,然后也确确实实返程投资了,因而,所融资也确实来到了境内。
威创股份之所以不需要办理外汇补登记,是因为境外的威创投资、威创集团根本就不是境外的特殊目的公司,也就是说,威创投资、威创集团并不是为在境外融资而设立或参股,境内公司的权益也没有转移到境外的威创投资、威创集团中去,因而,在不属于75号文特殊目的公司的情况下,又何来的补登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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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6 17: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的专业回复。初次接触外资IPO,确实还有点一头雾水。
比较过威创股份和世联地产,发现两者有一些共同点:
1、真外资。控股股东是境外实体,实际控制人均有外籍身份。2、部分境内自然人(如高管)间接持股,时间大致在2004-2006年,威创是海外持股,世联是由海外转回境内持股。
但不同的是,威创未做外汇补登记,而世联境内自然人均于2006 年12 月22 日进行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取得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的核准。
想请教,从披露材料来看,世联和威创类似,应也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为什么仍然要补登记?
特殊目的公司,我也一直没有完全搞懂。是否263那样的才属于典型,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案例么?按楼上所说和真假外资无关,但真外资的SPV好像也没见过啊。
请教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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