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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1 10: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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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门的发言使我受益了,感谢大家,
我认为DUKEHOU的看法是企业债务重组的一般税务处理的正确方法,资产评估增值不能改变记税基础,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A转让B公司股权时交纳的所得税应该是(1亿-资产出资时的账面价值)*25%。
但转让完成后,C以公允价值做为记税基础,继续他的税务故事.
如果C完成股权受让后,仍然以A的记税基础呢, 那A,C 如果转让股权就要上两次同样记税基础的税了,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支付与收购的比例本例都达到要求了,我暂时认为不上税,朋友门继续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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