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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请教:外商独资企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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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1 13:4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高手:某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有限公司形式。如进行股份制改制上市,以前的外商独资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和业绩是否可以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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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1 15: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讨论: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里面没提独资企业,其适用的法律是外资企业法。那么如果外资是有限公司的形式,连续计算是没问题的。但恰恰是这个“独资”,咋办呢?从企业性质上看,独资企业规范运作、法人治理与公司法的要求是有差距的,从监管角度,应该是从严审核,况且还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感觉是不会支持的。

翻了翻外经贸部95年的那个对于外资股份公司设立的规定“第十五条 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这里是对独资改制成股份有3年的要求,不过跟提问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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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1 16: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独资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引95年MOFCOM的文,可以合并计算业绩啊? WFOE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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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13 10:45: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楼上是商务部哪个具体的文件,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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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1: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好象记得哪里讲过,外资企业与外商独资是两个概念,使用的规则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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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4 09: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一、外资企业改制上市的特别规定  
     
    关于外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目前的依据,除需适用普遍适用的《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外,还因其为外资企业而需适用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等先后出台的、规范外资企业改制上市的相关特别规定,如《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归纳如下:  
     
    (一)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如申请改制为外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  
     
    (二)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关于拟上市公司发起人的规定  
     
    (一)根据《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同时,由于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尚不允许境内自然人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因此,作为外商独资公司,改制前引入境内有住所的非自然人作为发起人为必行之事。  
     
    (二)同时需要注意的是,  
     
    1、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改制前引入新的发起人,不应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如拟引入供应商、客户等作为发起人,基于尽量避免上市后发生关联交易的原则,通常我们建议该等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应保持在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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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14 15:3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王军


    谢谢楼上的详细资料。不过好像还是没有回答,该独资公司(有限公司)的经营业绩是否能够联系计算。恳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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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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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4 15:46:02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军这位朋友的回答有误导,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不是很清楚,建议你可以再去学习相关法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三种类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其中合营企业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其他两种可以不是法人。外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以账面净资产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业绩可以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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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4 22:37: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外商独资企业按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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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5 00: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8楼,谢谢您的指教,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股份公司,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是两回事情,您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概念不是很清楚,建议你可以再去学习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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