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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知识产权处理模式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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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8: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假设如下:
    现欲组建某拟上市公司D,主要股东有三方:A,某民营公司,有资金、一部分技术和很多资源;B,某市属国有科研机构,有一部分技术(C的职务发明);C,核心技术人员,在B任职,
    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结构如下:
    A控股51%,出资方式是现金和一部分技术;
    B参股20%,出资人非B而是B的职工(B的职工不想以B进入,个人没有好处),出资方式是现金;
    C参股10%,以资金出资;
    还有其他一些小股东、以自然人为主,以现金出资为主。
    D将下设一控股子公司,称作DD,股权、资产结构如下:
    DD为D的核心研发平台,可能称作某某研究公司,只从事研究开发;
    D控股51%,出资方式为现金和A起初注入D的技术;
    B参股30%,出资人为B,出资方式是B所拥有的相关知识产权(即C的职务发明),以及其他一系列协议安排:如所有与D业务有关的技术人员都进入DD,B自身不再从事相关技术开发等等;
    C参股19%,出资方式是现金;
    D和DD之间发生关联交易:所有与DD拥有的相关知识产权带来的销售收入都按一定比例如10%向DD分成;
    DD每年的分红比例会较高(如利润的50%以上)或者在章程中约定不按股权比例分红(如B\C的股比只有49%,分红比例可以给80%),这样B和C都能获得分红收益(这样安排,B作为子公司的国有参股股东、获得了收益、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之嫌,C有了分红可以还当初入股D\DD借别人的钱)

问题:(1)这种操作方式日后是否能规避国资流失的疑问;
         (2)国有科研事业单位职工入股是否类似国有企业职工入股一样,存在严格限制投资关联企业等规定;
        (3)上市审核时,是否存在独立性(研发机构没有100%控股,和股东等关联方成立了子公司等)和持续盈利能力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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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11: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主要问题

1.关联交易存在利益输送质疑
本案中“所有与DD拥有的相关知识产权带来的销售收入都按一定比例如10%向DD分成(楼主可能没有表述清楚)”,实在是找不到为什么要分成的理由,因为“相关知识产权”经出资后,是法人财产,不存在专利权使用费的问题,不需与其他方分成,既然没有什么理由,这个关联交易(其实质就不是交易行为)就是纯粹的利益输送。

2.业务不独立
D作为上市主体,研发依赖外部资源

3.专有技术出资,存在出资不实的嫌疑
“A控股51%,出资方式是现金和一部分技术”,其中的技术应该是专有技术,以专有技术出资,其资产评估的公允性通常是关注的焦点,要慎重;而且,D公司转手又将其出资到DD公司,很容易让人怀疑D公司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

4.同股不同利的做法要慎重
虽然《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律法没有反对“同股不同利”,但是在上市公司里很少有案例,要说明“同股不同利”的理由,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弄不好,把自己绕进去了

5.有关国有职工投资规定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八)关联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B和D之间是关联企业或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B职工的相关投资应当受限。

6.扯不清的利益关系
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DD各股东,基本上可以判定为一致行动人,而且D和DD整体上市有利于提升发行人的独立性。为什么苦心积虑设计这样一个复杂的股权关系,一定是为了某种特殊的利益安排,且不谈到底合不合规,首先就会激起质疑的联想。

综上,建议慎重这个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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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11:0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不好判断,只要出资(关注点主要是评估的公允性和财产转移手续,以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程序合规,其后,有没有什么关联交易,如果不存在无形资产权属不清的问题,应该不会涉及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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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0 11: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noah59


    谢,解释如下:
    1、如此设计的理由如下:该国有科研事业单位希望职工入股,而不是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国有股东参股,其实我方希望采用后一种模式,麻烦少多了;职工入股拟上市公司后,我方所希望拿到的知识产权没有进来,所以下设一个和该国有科研事业单位合资的子公司,保障知识产权能在我方控制之下(该行业是典型的知识产权经营型,有这个以后从法律的角度就是绝对垄断,当然有人违法经营是另外一回事);
    2、我方以一部分技术出资不是关键,一来评估值可以很小(表明我方诚意、也将相关知识产权注入了拟上市公司),二来该部分技术是关键技术、属于绝大部分竞争者无法绕开的基础性专利;
    3、D和DD有一个分成协议是因为:已有的知识产权全部在子公司DD中,DD作为研究机构没有收入来源,无法独立运营;其他股东一个是国有科研事业单位,投入了知识产权没有收入、分红,这不是国有资产流失吗,一个是核心技术人员,不分红他哪有那么多钱入股D和DD;DD所分享的10%是与其知识产权相关的产品销售收入,运营四、五年后,新的知识产权可能会直接体现在D中,到时DD就没有分成、可以不要了,所以起初对其他股东分红高一些(在DD中,我方希望拿更多的股权,保证不出问题,但其他股东拿的股权太少,按股权分红回报就不够),该特殊分红并没体现在拟上市公司D中,而是DD,是否就不需要大费周章的说明“同股不同利”的理由;
    3、D的核心研发能力不能说依赖外部资源,只是体现在下属控股子公司中,所有的资源都是被自己掌控的、只是别人要分一部分利;
    4、该国有科研机构属于事业单位、不归国资委管,财政部又没出一个类似规定,从道理上讲是不适用这个法规的;如果确实要类同处理,请问有什么办法解决(前提是对方职工入股);B和D之间的关联关系只是B对外投资了D下设的一个子公司,平时一般情况下不会有关联业务往来,B和D之间没有同业竞争关系,第一B不从事商业运作、只是研发机构,第二B与D有关的研发已全部注入后者,第三我们可以要求B出一个避免竞争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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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0 11:5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noah59


    实际意义上是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因为如果B直接以知识产权出资拟上市公司D、未来可以获得巨额收益,这部分收益被B的职工获取了;B的知识产权公允性如何判断、操作,从市场上倒是能够找到一些相似知识产权的评估价格(包括挂牌、公开拍卖等形式),价格也不高,程序上我们也会按最规范的来。但是我们自己很清楚,在我们的经营下这东西未来可以带来百倍的巨额利益,因为市场完全被垄断,两家的技术只要一联合,国内其他科研机构就没人会继续做了,国外也没听说谁在做这个,我估计至少十年内是没有竞争对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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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18: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要注意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的限制
二,楼上的国有资产流失,如果程序上按最规范的来做相对于最近其他著名案例还是比较文雅的文明流失。最多也就是舆论指责,但应该是合法德。
三  我比较担心你的架构,从上市公司利益的角度考虑,有没有必要设一个DD,如果你不不能有说服力的证明设DD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在管理,市场开拓。技术研发等各方面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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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20:2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noah59 于 2010-5-20 20:29 编辑

1.“该国有科研机构属于事业单位、不归国资委管”,但根据《关于报送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基础信息的紧急通知》(国资厅产权(2008)80号),科研单位为国有企业,适用139号文。

2.知识产权难以有效评估其价值,这是个技术问题,但是评估结果只要得到监管单位的确认或认可,就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

3.“国有科研事业单位,投入了知识产权没有收入、分红,这不是国有资产流失吗”,这种分析是站不住的,难道说,我买了股票,公司总是不分红,我的资产就流失了吗?

4.如果核心技术人员没有钱,可以先不做大股本,A出资的相当部分,计作资本公积,如果技术真是你说的那么好,运作两三年,企业就发展了,再转股,股本也做大了,核心技术人员的股权比例也可以维持较高的份额,激励效果也不错。


其实本案就是科研机构的技术骨干想将职务发明产业化,找个有钱有市场的民营企业来实现这一愿望,而且,自己要占相当的股份。
于是,难点在于,职务发明评估价值太低,让民营企业占了便宜,且出资人也不乐意;
评估价值太高,让国有企业占了便宜;
而且,不管怎样,自己又没有钱,难以占到很多股份。
从这个角度来看,楼主的方案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因为方案是本着掏空国有企业的初衷去设计的,所以总觉得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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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20:3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由A购买知识产权;
然后A以现金和知识产权出资,“B的职工和C”现金出资;“B的职工和C”从B辞职出来到D;
A和“B的职工和C”,商定好一个持股比例(综合权衡A出资购买知识产权的付出和未来A从企业获得的收益),A的部分出资计入资本公积。

例如,A以现金3000万和知识产权(价值3000万)出资,“B的职工和C”现金200万出资;
股本为500万,A的300万,“B的职工和C”现金200万;
则A、“B的职工和C”持股比例为60%、40%;
A的另外5700万出资计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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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1 11:3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noah59


    谢,你的方案真不错,还有一些问题:
    1、A先购买B的知识产权再出资是否是这样三个理由:
    (1)拟上市公司的相关审核只追溯到公司成立的时候,先买知识产权避免了过多的披露和资产权属不清的麻烦;
    (2)绕开了关于国企职工入股、投资严格限制关联企业的规定;
    (3)所有的知识产权全部注入了拟上市公司主体,不用DD来解决。
    2、“评估结果只要得到监管单位的确认或认可,就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B是一家市属科研事业单位,是否只要当地财政局批准就可,不需要走什么挂牌、拍卖等复杂程序吧?
    3、 不仅是B的核心骨干入股,而是B的全部职工都入股(人数超过200人,B的领导想一碗水端平、摆平利益),我曾在另一个帖子咨询过此问题的解决办法,可否采取以下方式:
    (1)清查B职工的全部背景,若相互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等只一人入股,尽量降低人数;
    (2)B的职工成立若干持股公司,每家公司50人以内;
    (3)采取(1)、(2)方式后,若股东人数仍然较多,允许部分职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入股(事实存在代持关系的),整体改制前法律声明无代持等(D先设立成有限公司,好操作);同时,整体改制前,A溢价收购直接入股自然人股东的部分股份,基本清理这一层面的代持现象(有些职工更看重眼前回报,等不了上市及限售期那么长);
    (4)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B的全部职工转换身份进入新公司,只是它的核心技术骨干而已,其他人仍然留在B、只当股东而已。
    4、按上述方式处理完毕以后,D和B并非没有关系,可能以后仍有一些科研合作关系,原因如下:
    (1)名目上B肯定希望该项目仍然和自己有关,因为其能带来很好的学术声誉和政府支持;
    (2)B正在推动三个工作:该项目的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和一个国家级政府合作项目(商务部、外交部),未来的形态可能是D牵头、B参与,D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和知识产权,B获得名声,这种合作是否对上市有影响?
     (3)涉及政府和国外的事情,我方资源、经验优势较大。
    5、双方投入D的部分知识产权目前正在研发阶段,预计年底前完成、明年可获得专利和其他类知识产权,由于D工商注册时间最好在年底前,这部分资产如何评估、注入,按发生的成本计?B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已研发完成的专利和其他类知识产权并没有申请注册,D成立后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不会有什么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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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1 11:4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王军


    谢谢,DD设计确实不好,针对本案例,你觉得应该如何设计整个股权结构、资产结构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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