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可以由几个公司或个人组成新公司(一般为合伙企业担任),基金管理人不等于普通合伙人
私募基金中的GP可以自己担任基金管理人,但为什么一般都会通过另设管理公司,这其中有商业、法律或者税务等方面的考量。
对于GP来说,出资设立一家新的管理公司,这家管理公司即具有了独立的法人地位,风险与母公司相隔离。GP在合伙企业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新的管理公司作为GP,即以其本身的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可,在没有虚假出资的前提下,即使因连带责任破产也不会牵涉到母公司。这首先达到了法律方面的风险隔离效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 消灭 无限责任
其次,对于一家专业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称为母公司),旗下往往不止一个产品,可以设立多个管理公司(以下称为子公司)分别管理,这样保证相互之间风险不传导、减少和降低了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将基金管理人和GP分开,有利于各项目的独立资金募集和独立结算分利。
在税务方面,母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一个纳税实体,所有的投资收益可以相加总,如果部分子公司盈利、部分子公司亏损,以合并报表后盈利和亏损抵扣后的收入作为纳税基数。说白了类似于一个老妈有好几个儿子,有的赚钱有的亏钱,但在缴税时是全家整体收入汇总到老妈手里一起缴的。当然了,各子公司的清算时间不同,确认收入的时点也有所差异,不一定在同一个纳税期内恰好有可以相抵扣的项目。但不管怎么说,对于母公司来讲,每个儿子的账务分清楚,比较有利于平衡每年的税务负担和利润金额。
对LP来说,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如果入伙前及在伙期间合伙企业存在或有负债,有限合伙人要对其入伙前及其在伙期间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与其花很大力气调查合伙企业和GP有没有隐形负债,还不如GP成立一个新的管理公司,大家一起成立新的合伙企业,从成立的那天起把好负债关,防止或有负债风险。
国有企业不能做gp,于是它去做管理人,然后找一壳做gp,实际上管理决策还是由这家国有企业来做。
立法者出于禁止国有资产和公众资产为合伙企业的投资等业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考虑,在《合伙企业法》第三条中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上述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几个主体的定义应该是明确的,不会产生合伙企业。目前私募基金市场正蓬勃兴起,都想从这个市场分得一杯羹,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如何即能进入私募基金市场,又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金融产品设计者应当考虑的问题。 上市公司虽然本身不能做GP,但可以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做GP的做法,来曲线实现投资项目的目的。这种做法理论上符合了立法者的意图,阻断了上市公司的公共资产承担有限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也被政府监管机构所接受。 有些金主有钱有项目,但没有私募牌照,也可以做GP(与一个有牌照的私募合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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