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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3857|回复: 20

上市后丧失合资企业税收优惠,之前的要补交吗?--案例北京嘉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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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 15:4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看北京嘉隅的招股说明书

发行后外资持股比例下降至21%,将不再享受税收优惠。

请教大家的问题是之前的税收优惠不用补交吗?招股书中没看到提示相关风险。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7-2 15:5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补交,最近的案例可以看罗莱家纺。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10-06-23/58088609.PDF

点评

不需要补缴,请仔细看罗莱家纺的案例  发表于 2011-11-14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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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20 +20 收起 理由
COSCO + 2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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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 17: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aiwasg


    需要补交,但是应该不用做会计差错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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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 17: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罗莱不是补交,而是不再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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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20 +20 收起 理由
COSCO + 2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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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 17: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外资未退出,只是被稀释低于25%,是不需要补交的,只是今后不享受外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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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 +4 +20 收起 理由
COSCO + 20
汇通天下628 + 4 这才是正解,国税局有文件明确规定此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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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 10:4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九阳股份,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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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 11:4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外资未退出,只是被稀释低于25%,是不需要补交的,只是今后不享受外资待遇。
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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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 11:4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cxl_2009


    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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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 12: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借用以前一篇帖子里的回复:“国税发[1997]71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股权重组导致内外资持股比例不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除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以外,将不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规定。同时,对于股权重组之前享受的税收优惠,若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8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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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6金币 +50 +15 +15 +16 +25 收起 理由
maldili + 10 谢谢
maowei89706443 + 5 说理要拿出法条来的,鼓励!
jnlb3353 + 5
noah59 + 15 + 15 + 15 + 15 但是首发情况下相关规定并不明确
yiyizi + 1
COSCO + 2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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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 19:2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thomasxu2006


   回复很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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