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chensidarkhorse 于 2010-8-19 12:51 编辑
回复 9# haizhong 楼上的请教比较精彩,其实不是请教,是回复。完全同意楼上意见。 母公司的做法没什么好讨论了,赞同: 1、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500 2、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包含的商誉=3500-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允值*70%
合并报表层面发生,赞同,其中第三点是亮点: 1。现金购买股权70%,不构成免税合并,应按照公允价值计其计税基础 2。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以换出资产或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帐价值,对于合并成本中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分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即,合并表的会计入帐按照公允值确认各项资产价值。 3。会计基础和税务基础的资产、负债价值相等,无递延所得税发生--(注意,确实是无递延所得税发生,原因分析如下) 4。商誉计算。。。
针对三,在题干是否产生递延所得税是我们讨论的焦点,明细分析如下
1、首先明确,我们这道题,商誉的确认和计量,都是在合并层面的事情。
2、准则指南18-所得税,四、递延所得税的特殊处理--(二)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中指出: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对企业合并的处理不同,可能会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比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通常应调整企业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 只有出现暂时性差异时才应该确认递延。
3、题干情况中没有出现暂时性差异,在合并报表层面,会计上和税法上对被合并方的计量基础一样,没有差异。因此没有递延所得税。被合并方单家报表该怎么做还是怎么做,依然按照账面计量基础进行,还是评估调账同时调所得税,那不是合并层面的事,合并层面就是以公允价值份额作为确认基础,会税统一。
4、题干是最典型合并会计,大概看看会计书上的分录和现实处理,也没有听过会出现什么递延所得税的。
那么什么情况下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呢?--商誉减值时,这种递延所得税资产只有在被投资企业清算或整体转让时才会转回实现,因为商誉减值一经确认,只能到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才可以转回。 可以查询一下常宇的《论减值测试下的合并商誉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三、合并商誉减值的所得税影响 在会计上,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不进行摊销,而以初始确认的价值减去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进行后续计量,直至企业清算或被其他企业吸收合并、或成为其他企业全资子公司且重新确认商誉时为止。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时确认的减值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应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才能将其价值转入成本费用。现行所得税税制不承认商誉减值损失,也就是说,商誉应以其初始确认的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因此,商誉一旦计提了减值准备,其账面价值就低于计税基础,直至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这一差异才可以转回。商誉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的规定,符合有关条件时,即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在计提商誉减值的当期,按确认的减值损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商誉”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由于商誉减值准备计提后不再转回,因此,对应于商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企业存续期间应该是只增不减,或者不增不减,当商誉减值准备金额与其对应的商誉初始确认的金额相等,即商誉的账面价值为0 时,除非经复核认为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而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否则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应一直保留,直至企业被整体转让或清算。在递延所得税资产存续期间,如果税率发生变动,应按照新税率进行调整,调整的金额冲减或增加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结论: 楼主答案不对,最后商誉就是那么简单,别想太多了 商誉=3500-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允值*70%=对价-被购买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商誉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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