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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8-12 22: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某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时,股东为3人,后该公司向198名特定对象增发新股,该行为构成了《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行为违法。
B、某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经交易所集合竞价回购股份,导致A股东持有该公司股权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A不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简易程序申请要约豁免。
C、公司制企业一定是以盈利为目标的。
D、非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不能超过10名。
E、我国交易所交易的B股实行的是T+0交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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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08: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oshistone


    A、某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时,股东为3人,后该公司向198名特定对象增发新股,该行为构成了《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行为违法。
大案:对,应该加上2006年1月1日后,就更好判断。

B、某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经交易所集合竞价回购股份,导致A股东持有该公司股权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A不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简易程序申请要约豁免。
大案:错。不是不能而是无需,有公司公告

C、公司制企业一定是以盈利为目标的。
大案:对:股东利益最大化
D、非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不能超过10名。
大案:对,现在规定如此。会里拟增加

E、我国交易所交易的B股实行的是T+0交收制度。
大案:B股T+1回转交易,T+2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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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histone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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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09:2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oshistone


    A、某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时,股东为3人,后该公司向198名特定对象增发新股,该行为 ...
无言 发表于 2010-8-13 08:01



    B项的依据是什么啊。看起来的确不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简易程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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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13 09:3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无言


    谢谢捧场,请再多考虑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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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3: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王军 于 2010-8-13 14:22 编辑

关于D: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之第三十七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实现批准。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之第八条: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3、《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之
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第六条: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承股票配售对象)应当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中国证券约协会的自律管理。
4、《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之第十三条:
初步询价期间,每一个询价对象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多个拟申购价格,每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申购平台记录本次发行的每一个报价情况,由主承销商在发行价格区间报备文件中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因此,当非公开发行的10个发行对象中,有一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且其有两家以上所属基金参与配售,则非公开发行可能有超过10家的配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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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theroad + 10
oshistone + 15 对的,这是出题考点。
王军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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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4:29:59 | 显示全部楼层
A对,向特定对象累计超过200人构成非法公开发行;
B错,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当事人可以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C对,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D对;
E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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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4:32: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刚E项写错了,应该是错的,B股实行T+3交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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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4:54: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五)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六)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七)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B是正确的吧。办法中是“确定价格”,题中“集合竞价”的价格不可能是确定的,所以不能申请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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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5: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查资料尝试解答一下:
A:不对,因为股份公司发起人不得超过200人,向不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不构成公开发行,不少银行上市前股东都超过200人,但不是发起股东
B:不对,记得由于上市公司回购导致触发要约收购,可以简易豁免
C:不对,事业单位有非盈利社会法人的要求,但是公司法人没有一定盈利的要求
D:不对,首先不是配售,是特定对象发行,其次同一基金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认购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E:对,我记得以前炒B股就是T+0,不知道现在是不是还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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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7: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A,几乎年年考,但考得方式也有多种:

1、《公司法》之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证券法》之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之三:
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进行监管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谁。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方式 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谁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证监会要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制订有关公开改造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规定,明确非上市上公众公司设立和发行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因此,非上市公司1、发起人不得超过二百人;2、不得公开发行;3、非公开发行后累计不超过二百人;4、非公开转让后累计不超过二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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